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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間理財投資公司是非法集資嗎?

銀行政策 閱讀(3.34W)

每個行業為了防止內部的無序競爭都會制定出適合本行業的行規,比如理財投資公司想要得到長久的發展最起碼得遵守法律規定的,因為投資公司的籌資行為與法律禁止的非法集資只隔著一個數字的界限。下面就由小編為大家分析民間理財投資公司是非法集資嗎?

民間理財投資公司是非法集資嗎?

一、民間理財投資公司是非法集資嗎?

民間理財類公司涉嫌非法集資主要包括以下幾種情況:

第一:直接辦理理財業務。

出資人出資達到一定數額(一般在5萬元以上)即可通過公司辦理抵押放貸,出資人可根據自身情況靈活控制放貸數額及放貸時間。

第二:是直接從事資金池業務。

先向投資人宣傳收益,歸集投資人的資金,再尋找借款物件,使投資人資金進入平臺賬戶,產生資金池。

第三:是表面上採用居間服務的方式,實則通過“出資人代表”變相歸集資金。

對於多個出資人對應一個借款人的,有的公司實行出資人代表制,由出資人先將資金歸集到公司指派的出資人代表賬戶,再由出資人代表將資金劃入借款人賬戶,但出資人代表往往就是公司內部員工。

第四:四是設立虛假投資專案或殼公司,利用所謂居間服務吸收公眾資金。

其中,最為典型的表現形式是為股東企業服務或為關聯企業提供融資便利,甚至純粹為股東或關聯企業融資而設立。從實質上看,投資理財公司、擔保公司及專案資金需求方三方實為一體。

非法集資罪的犯罪構成要件分析

犯罪構成要件是犯罪成立的依據,是對犯罪主體追究刑事責任的根據。因此,在我國現行《刑法》中設定非法集資罪,必須進一步分析論述其具體的犯罪構成要件。

(一)犯罪主體是一般主體,包括自然人和單位。這裡要特別強調法律擬製人格主體——單位,否則,我們將無法對司法實踐中大量存在的單位(既可以是一個單位單獨實施,也可以是單位與自然人、單位與單位共同實施)實施的非法集資行為通過《刑法》來規範。

(二)犯罪主觀方面是故意。當事人明知自己的非法集資行為會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並且希望這種結果的發生。在單位進行非法集資的情況下,這種故意體現為單位的主管人員、直接責任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以單位的名義為單位的利益故意追求特定危害社會的結果的發生。單位犯罪故意是單位成員的共同認識和意志,嚴格區別於單位成員個人的認識和意志。

(三)犯罪客體是國家金融管理秩序。非法集資在形式上表現為一種資本的運作過程,即以發行股票、債券、彩票、投資基金證券或其他債權憑證的方式將不特定物件的資金集中起來,使他們成為形式上的投資者(股東、債權人),往往是人數眾多,涉案金額大,嚴重破壞國家金融管理秩序。因此,我們建議將非法集資罪列入《刑法》第三章第四節的破壞金融管理秩序罪,以確立其在整個《刑法》體系中的應有地位。

(四)犯罪客觀方面表現為未依法定程式經有關部門批准的集資行為。主要是以非法發行股票、債券、彩票、投資基金證券或其他債權憑證的方式向社會不特定物件募集資金,並承諾在一定期限內以貨幣、實物及其他方式向出資人還本付息或給予其他回報。

民間私人設立的理財投資公司如果與公民之間產生直接的金錢籌集交易並超出了法律規定的最大限額,就非常有可能在非法集資罪的包含範圍之類,而嚴重的非法集資行為甚至會面臨刑事上的嚴厲懲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