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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譽侵權行為如何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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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譽侵權行為如何認定
商譽侵權行為如何認定
(一)商譽侵權認定的法律依據
目前,在我國的法律中尚無“商譽權”的明確概念,雖然在幾個法律檔案如1992年5月23日釋出的《股份制試點企業會計制度》中提及過“商譽”一詞,但沒有保護商譽權的專門條款,更沒有保護商譽權的單行法。實踐中,有的比照《民法典》中侵犯公民或法人的名譽權、榮譽權、姓名或名稱權的有關規定來處理,也有的比照我國《商標法》第38條以假冒商標、損害商標權的有關規定處理,還有的以《反不正當競爭法》第14條“經營者不準捏造、散佈虛偽事實,損害競爭對手的商業信譽、商品聲譽”為處理依據。
(二)商譽侵權行為的構成要件
商譽侵權以商譽的存在為前提。如果商譽權主體在某一地區範圍內根本沒有建立起商譽,則不可能有商譽侵權之事實。這就是說,在認定某一行為是否構成商譽侵權時,需要先分析如下事實:商譽權主體的商譽權在受到侵犯時其是否有產品或服務在行為地銷售,或者商譽權主體在該地區是否有與生產和流通有直接聯絡的經濟行為,如廣告、宣傳等,或者商譽主體是否在該地區設有從事有關業務的分支機構;是否有一定數量的相關消費者意識到該商譽權主體的產品或服務之存在。如果對上述問題的回答是肯定的,則說明商譽權主體在侵權行為地已建立起了商譽,可以著手分析認定是否構成商譽侵權。
商譽侵權行為有四個構成要件:
1、商譽侵權行為主體應當是同業競爭者。商譽侵權要麼是為了獲取他人商譽所帶來的超額收益,要麼是為了貶低競爭對手,削弱其市場競爭能力。非同業競爭者一般無此動機。
2、侵權人在客觀上實施了違反法律規定,違反自願、平等、公平、誠實信用的商場交易原則和公認的商業道德的商譽侵權行為。有一種情況需引以重視:由於任何商品都不可能盡善盡美,總會存在一些這樣或那樣的缺陷或毛病,只要競爭對手不是以正當的監督方式,而是為了排擠競爭對手,通過散發公開信件、組織新聞釋出會、播放或刊登對比性廣告、宣告性公告或以其他手段,大肆宣揚商品固有的某些缺陷,有時甚至是微不足道的缺陷,也應將其認定為商譽侵權行為。因為同行競爭者的這些行為旨在排擠他人,有不正當競爭的目的,在客觀上也一定程度地誤導了消費者,影響了所涉商品生產經營者的商譽,削弱了他們的正常經營能力。
3、侵權行為人主觀上有過錯,並且往往是出於不正當競爭的目的。在商譽侵權案件中,侵權人的主觀過錯實行舉證責任倒置,即行為人若不能證明其無過錯,便推定其有過錯。
4、侵權人的侵權行為造成了損害結果。商譽損害結果可能使受害者遭受財產損失,也可能使受害者的非財產權利遭受損失,還可能使財產權利和非財產權利同時遭受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