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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公民個人資訊罪管轄部門是哪個

刑事犯罪辯護 閱讀(6.7K)

一、侵犯公民個人資訊罪管轄部門是哪個

侵犯公民個人資訊罪管轄部門是哪個

侵犯公民個人資訊罪偵查機關是犯罪地公安機關,審查起訴部門是檢察院,審理部門是人民法院。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十九條 刑事案件的偵查由公安機關進行,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人民檢察院在對訴訟活動實行法律監督中發現的司法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非法拘禁、刑訊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權利、損害司法公正的犯罪,可以由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對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重大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的時候,經省級以上人民檢察院決定,可以由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

自訴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

二、侵犯公民個人資訊罪立案標準

“公民個人資訊”,是指以電子或者其他方式記錄的能夠單獨或者與其他資訊結合識別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動情況的各種資訊,包括姓名、身份證件號碼、通訊通訊聯絡方式、住址、賬號密碼、財產狀況、行蹤軌跡等。

違反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有關公民個人資訊保護的規定的,應當認定為規定的“違反國家有關規定”。

向特定人提供公民個人資訊,以及通過資訊網路或者其他途徑釋出公民個人資訊的,應當認定為“提供公民個人資訊”。

未經被收集者同意,將合法收集的公民個人資訊向他人提供的,屬於規定的“提供公民個人資訊”,但是經過處理無法識別特定個人且不能復原的除外。

違反國家有關規定,通過購買、收受、交換等方式獲取公民個人資訊,或者在履行職責、提供服務過程中收集公民個人資訊的,屬於規定的“以其他方法非法獲取公民個人資訊”。

國家機關或者金融、電信、交通、教育、醫療等單位的工作人員,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個人資訊,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將在履行職責或者提供服務過程中獲得的公民個人資訊,出售或者提供給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竊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獲取公民個人資訊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單位犯前三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各該款的規定處罰。

公民的個人資訊由本人所擁有的,如果不法分子從不正當的途徑獲得個人資訊,是需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的,當公民的個人資訊被非法竊取的時候,公民可以立即報警來進行處理,或者是進行起訴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