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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認定銷售侵權複製品罪

刑事犯罪辯護 閱讀(2.13W)

如何認定銷售侵權複製品罪

在現實生活中,如果行為人以營利為目的,銷售明知是侵犯他人著作權、專有出版權的文字作品、音樂、電視、電視、錄影、計算機軟體、圖書及其他作品以及假冒他人署名的美術作品,違法所得數額巨大的行為就構成銷售侵權複製品罪。在實際案件中,具體該如何認定銷售侵權複製品罪?本站小編馬上為你做詳細解答。

一、如何認定銷售侵權複製品罪

(一)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的著作權管理制度以及他人的著作權及與著作權有關的權益,這與侵犯著作權罪侵犯的客體是相同的。

本罪的物件是侵權複製品。所謂侵犯複製品,依本條的規定,主要是指未經著作權人許可而複製發行的文字作品、音樂、電影、電視、錄影作品、計算機軟體及其他作品、擅自出版的他人享有出版權的圖書、末經錄音錄影製作者許可,複製發行其製作的錄音錄影製品、假冒他人署名的美術作品。

(二)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銷售侵權複製品,違法所得數額巨大的行為。

銷售是本罪客觀行為的具體內容,銷售僅指將侵權複製品向消費者出賣,非銷售營利行為不能構成銷售侵權複製品罪。

(三)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凡達到刑事責任年齡並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構成本罪,依本節第220條之規定,單位亦能成為本罪主體,單位犯本罪的,實行兩罰制,即既對單位判處罰金,又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追究刑事責任。

需要注意的是,本罪主體應該是指侵權複製品製作者以外的其他自然人或單位。如果是侵權複製品製作者自己實施銷售行為的,構成侵權著作權罪而非本罪。當然銷售侵權複製品的行為人也可能與製作侵權複製品的行為人共同構成侵犯著作權罪而非本罪。

(四)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並且具有營利目的。這就要求行為人必須明知是侵權複製品而仍進行銷售的才能構成本罪。

二、銷售侵權複製品罪的認定標準是什麼

(一)本罪與非罪的界限判斷銷售侵權複製品是否構成犯罪,主要可從三個方面進行考察:

1、看行為人是否明知銷售的屬於侵權複製品,如果並不明知,即使存在嚴重過失也不構成犯罪。

2、看其銷售物件是否屬於本法規定的侵權複製品(第217條所定),不屬於上述物件的不構成犯罪。

3、看其銷售違法所得數額大小,如數額未達巨大的,即使有其他嚴重情節也不構成犯罪。

(二)本罪與侵犯著作權罪的界限

1、主體要件不同。銷售侵權複製品罪的主體只能是侵權複製品製作者以外的其他自然人或單位,侵犯著作權罪的主體一般是製作者,有時可能是與製作者通謀的發行者或銷售者。

2、犯罪客觀方面不同。銷售侵權複製品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銷售侵權複製品且違法所得數額巨大的行為;侵犯著作權罪的行為方式則可以是複製發行或出版,也可以是製作、出售,且違法所得數額較大或有其他嚴重情節的就構成犯罪。

在實踐中,行為人如果實施侵犯著作權或與著作權有關權益的行為構成犯罪,又銷售其製作的侵權複製品而且違法所得數額巨大的,後一行為屬於刑法理論上的不可罰之事後行為,對其只以侵犯著作權罪論處,而不能再定一個銷售侵權複製品罪而實行數罪併罰;如果行為人銷售的侵權複製品並非其本人制作的侵權複製品,其兩個行為又符合構成犯罪的數額或情節要求的,則應對其定兩個罪實行數罪併罰;如果銷售侵權複製品的行為人事先與侵犯著作權罪的行為人通謀的,對其應以侵犯著作權罪論處,這屬於共同犯罪問題。

事實上,如果行為人僅為銷售少量複製品,違法所得數額不大的,不構成銷售侵權複製品罪,可給予行政處罰。換言之,銷售侵權複製品的行為,也只有在達到了一定標準之後,才能構成《刑法》中規定的銷售侵權複製品罪,而在此之前作出專業的認定就是必不可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