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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候審到期未解除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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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取保候審到期未解除怎麼辦?

取保候審到期未解除怎麼辦?

取保候審到期如果沒有被解除,嫌疑人可以提出申訴、控告要求解除。我國《刑事訴訟法》規定,取保候審期限屆滿,公安機關應當及時解除取保候審,司法實踐中取保候審到期未被解除的情況極少見,即使出現,對嫌疑人也沒有明顯的不利影響。

在這裡大家還需要知道以下情況:取保候審的最長期限為一年,如果在這一年中偵查機關沒有調取到證明嫌疑人有犯罪事實的證據,解除取保候審後,將不再追究嫌疑人的刑事責任,不會留下犯罪記錄;取保候審解除後,如果交納過保證金,嫌疑人沒有違反禁止性規定,保證金需要全額退還。保證人提供擔保的,保證人的擔保責任隨之解除。

二、申請取保候審的流程是怎麼樣的?

1、取保候審的申請。被羈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有權提出取保候審的申請。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的,其聘請的律師可以為其申請取保候審。申請取保候審應當採用書面形式。

2、取保候審的決定。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在接到取保候審的申請書後,應當在7天之內作出是否同意的答覆。決定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審的,應當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檢察院檢察長或者人民法院院長批准,並簽發《取保候審決定書》和《執行取保候審通知書》,並責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證人或交納保證金。對不符合取保候審法定條件的,不同意取保候審。不同意取保候審的,應當告知申請人,並說明不同意的理由。除此之外,司法機關根據案情的需要,可以自行決定取保候審。

3、取保候審的執行。取保候審的執行機關為公安機關。公安機關在執行時,應當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宣讀《取保候審決定書》,並令其簽名或蓋章,告知其在取保候審期間應當遵守的規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審期間沒有違反第56條規定的,取保候審期間屆滿以後,負責執行的公安機關應將保證金退還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並告知保證人解除擔保。

綜合上面所說的,取保候審就是可以利用擔保的方式而進行釋放,但對於取保候審也是有時間限制的,只要到了時間就必須要立即解除,不管是釋放還是收監都需要先進行解除,再來進行執行,只要存在未解除的情形存在,那麼就可以利用法律的武器來保護自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