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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候審最長多久 | 取保候審期限到了怎麼辦

取保候審 閱讀(1.45W)

一、取保候審最長多久

取保候審最長多久 取保候審期限到了怎麼辦

取保候審,作為刑事訴訟中相對較輕的強制措施,很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被刑事拘留或者逮捕後,家屬第一時間想要做的便是向公安、檢察院、法院申請取保候審。取保候審期限規定如下: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審最長不得超過十二個月;取保候審期限屆滿或者發現不應當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責任的,應當及時解除或者撤銷取保候審。

二、取保候審期限到了怎麼辦

取保候審即將到期的,執行機關應當在期限屆滿十五日前書面通知決定機關,由決定機關作出解除取保候審或者變更強制措施的決定,並於期限屆滿前書面通知執行機關。執行機關收到決定機關的《解除取保候審決定書》或者變更強制措施的通知後,應當立即執行,並將執行情況及時通知決定機關。

被取保候審人在取保候審期間沒有違反刑事訴訟法第五十六條的規定,也沒有故意重新犯罪的,在解除取保候審、變更強制措施或者執行刑罰的同時,縣級以上執行機關應當製作《退還保證金決定書》,通知銀行如數退還保證金,並書面通知決定機關。

執行機關應當及時向被取保候審人宣佈退還保證金的決定,並書面通知其到銀行領取退還的保證金。

三、取保候審怎麼解除

取保候審的解除大概有三種情形,一是因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而解除;二是因變更其他強制措施而解除;三是因屆滿而解除。根據刑事訴訟法及相關司法解釋,解除取保候審應當由原決定的司法機關作出,通知公安機關執行。

但在司法實踐中不少司法機關只作決定不管解除,主要表現為:案件由一程式進入到另一程式,受案機關對原取保候審決定變更強制措施,往往不通知原決定機關予以解除;有的原決定機關接到受理機關的通知後,不辦理解除手續;也有取保候審屆滿後,決定機關既不辦理解除手續,也不變更強制措施,聽之任之,等等。這些問題的存在,一方面是因為辦案機關怠於執行,執法不嚴;另一方面也確實存在有關司法解釋的規定不夠合理、不太科學的問題,導致司法機關執行不方便。

兩高、兩部《關於取保候審若干問題的規定》第22條規定,在偵查或階段已經採取取保候審的,案件移送至審查起訴或者審判階段時,受案機關得在7日內決定繼續取保候審,或者變更保證方式或強制措施;繼續取保候審的得重新決定。第23條又規定,原決定機關收到受案機關的變更強制措施決定後,應當立即辦理解除取保候審手續,受案機關決定繼續取保候審或變更保證方式的,原取保候審自動解除,不再辦理解除手續。

要是在我國說保釋,其實並不是準確的說法,畢竟找遍我國的相關法律規定也沒有關於“保釋”的內容。其實,保釋屬於英美法系的一種說法,而我國屬於大陸法系,對應保釋的應該是取保候審。在對嫌疑人、被告人採取取保候審措施的時候,最高的期限是不能超過12個月的,也就是隻能在12個月內確定取保候審的具體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