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詐騙罪刑事處罰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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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詐騙罪刑事處罰有哪些?

詐騙罪刑事處罰有哪些?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二、部分地方立案標準

北京市根據北京市高階人民法院、北京市人民檢察院、北京市公安局聯合釋出實施的《北京市關於盜竊罪、詐騙罪、侵佔罪、搶劫罪等八種侵犯財產罪的數額標準》,該檔案中規定:關於詐騙罪數額(以人民幣計算)認定標準,數額較大為三千元以上;數額巨大為五萬元以上;數額特別巨大為二十萬元以上。並規定:數額是認定侵犯財產罪的重要標準,但不是唯一的標準。除根據侵犯財產數額外,還應當根據其他具體情節以及認罪態度和悔罪表現等,進行全面分析,正確定罪。

河南省河南省詐騙罪的立案標準:對於詐騙罪,河南規定詐騙公私財物價值5000元、5萬元、50萬元的,應當分別認定為“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的起點。

上海市上海市詐騙罪的立案標準:上海市高階人民法院、上海市人民檢察院、上海市公安局、上海市司法局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詐騙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若干問題的司法解釋》的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對上海市認定詐騙罪具體數額標準作如下規定:

(一)個人詐騙公私財物在4000元以上的,屬於“數額較大”;個人詐騙公私財物在5萬元以上的,屬於“數額巨大”。單位詐騙公私財物在10萬元以上的,屬於“數額較大”;單位詐騙公私財物在30萬元以上的,屬於“數額巨大”。

(二)本《意見》下發之前已經受理的詐騙案件中,對個人詐騙數額在2000元以上不滿4000元,單位詐騙數額在5萬元以上不滿10萬元的,仍可追究刑事責任,但可依法從輕、減輕或免予處罰。

三、詐騙罪的犯罪構成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公私財物所有權。有些違法活動,雖然也使用某些欺騙手段,甚至也追求某些非法經濟利益,但因其侵犯的客體不是或者不限於公私財產所有權。所以,不構成詐騙罪。例如:拐賣婦女、兒童的,屬於侵犯人身權利罪。詐騙罪侵犯的物件,僅限於國家、集體或個人的財物,而不是騙取其他非法利益。其物件也應排除金融機構的貸款。因已特別規定了貸款詐騙罪。

本罪在客觀上表現為使用欺詐方法(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方法)騙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

首先,行為人實施了欺詐行為。欺詐行為從形式上說包括兩類,一是虛構事實,二是隱瞞真相,二者從實質上說都是使被害人陷入錯誤認識的行為。欺詐行為的內容是,在具體狀況下,使被害人產生錯誤認識,並作出行為人所希望的財產處分。因此不管是虛構、隱瞞過去的事實,還是當下的事實與將來的事實,只要具有上述內容的,就是一種欺詐行為。如果欺詐內容不是使他們作出財產處分的,則不是詐騙罪的欺詐行為。欺詐行為必須達到使一般人能夠產生錯誤認識的程度,對自己出售的商品進行誇張,沒有超出社會容忍範圍的,不是欺詐行為。欺詐行為的手段、方法沒有限制,既可以是語言欺詐,也可以是動作欺詐(欺詐行為本身既可以是作為,也可以是不作為,即有告知某種事實的義務,但不履行這種義務,使對方陷入錯誤認識或者繼續陷入錯誤認識),行為人利用這種認識錯誤取得財產的,也是欺詐行為。

其次,欺詐行為使對方產生錯誤認識。對方產生錯誤認識是行為人的欺詐行為所致,即使對方在判斷上有一定的錯誤,也不妨礙欺詐行為的成立。在欺詐行為與對方處分財產之間,必須介入對方的錯誤認識。如果對方不是因欺詐行為產生錯誤認識而處分財產,就不成立詐騙罪。欺詐行為的對方只要求是具有處分財產的許可權或者地位的人,不要求一定是財物的所有人或佔有人。行為人以提起民事訴訟為手段,提供虛假的陳述、提出虛偽的證據,使法院作出有利於自己的判決,從而獲得財產的行為,稱為訴訟欺詐,但不成立詐騙罪(詳見最高人民檢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關於通過偽造證據騙取法院民事裁判佔有他人財物的行為如何適用法律問題的答覆》)。

再次,成立詐騙罪要求被害人陷入錯誤認識之後作出財產處分。財產處分包括處分行為與處分意思,作出這樣的要求是為了區分詐騙罪與盜竊罪。處分財產表現為直接交付財產,或者承諾行為人取得財產,或者承諾轉移財產性利益。行為人實施欺詐行為,使他人放棄財物,行為人拾取該財物的,也應以詐騙罪論處。但是,向自動售貨機中投入類似硬幣的金屬片,從而取得售貨機內的商品的行為,不構成詐騙罪,只能成立盜竊罪。

最後,欺詐行為使被害人處分財產後,行為人便獲得財產,從而使被害人的財產受到損害。根據《刑法》第266條的規定,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才構成犯罪。

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第十一屆監察委員會第49次會議通過的最新司法解釋,詐騙罪的數額較大,以三千元至一萬元以上為起點。詐騙未遂,情節嚴重的,也應當定罪並依法處罰。此外需要注意的是,詐騙罪並不限於騙取有體物,還包括騙取無形物與財產性利益。根據《刑法》第210條的有關規定,使用欺騙手段騙取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可以用於騙取出門退稅、抵扣稅款的其他發票的,成立詐騙罪。

本罪主體是一般主體,凡達到法定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構成本罪。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直接故意,並且具有非法佔有公私財物的目的。

對於詐騙罪的認定必須他人基於錯誤的認識而處分財產,也就是騙取的行為成立,也就是說合理的投資風險導致的財產損失則不在此內。由於各地經濟發展的不同,個別地區出臺的具體標準不同,如上海的入罪標準就是4000元才能成立詐騙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