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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路詐騙為刑事案件 | 哪些情形該酌情從重處罰?

網路詐騙糾紛 閱讀(8.35K)

近年來,網路詐騙頻發,給廣大人民群眾的財產造成了巨大的損害和威脅,針對此情況,國家對網路詐騙問題也越來越重視,並且加重了處罰的力度。對於許多網民來說,國家的重視無疑是一大利好,而對於詐騙犯來說,這就意味著作案風險越來越大,勢必有所收斂。網路詐騙為刑事案件,哪些情形該酌情從重處罰?

網路詐騙為刑事案件,哪些情形該酌情從重處罰?

針對網路詐詐騙,國家規定越來越嚴格,立案標準也越來越低,網路詐騙新刑法立案標準是3000元以上就應當立案偵查。

《關於辦理電信網路詐騙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法發〔2016〕32號》(一)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詐騙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的規定,利用電信網路技術手段實施詐騙,詐騙公私財物價值三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上的,應當分別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的“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

二年內多次實施電信網路詐騙未經處理,詐騙數額累計計算構成犯罪的,應當依法定罪處罰。

(二)實施電信網路詐騙犯罪,達到相應數額標準,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酌情從重處罰:

1、造成被害人或其近親屬自殺、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等嚴重後果的;

2、冒充司法機關等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實施詐騙的;

3、組織、指揮電信網路詐騙犯罪團伙的;

4、在境外實施電信網路詐騙的;

5、曾因電信網路詐騙犯罪受過刑事處罰或者二年內曾因電信網路詐騙受過行政處罰的;

6、詐騙殘疾人、老年人、未成年人、在校學生、喪失勞動能力人的財物,或者詐騙重病患者及其親屬財物的;

7、詐騙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醫療等款物的;

8、以賑災、募捐等社會公益、慈善名義實施詐騙的;

9、利用電話追呼系統等技術手段嚴重干擾公安機關等部門工作的;

10、利用“釣魚網站”連結、“木馬”程式連結、網路滲透等隱蔽技術手段實施詐騙的。

根據以上情況來看,國家在網路詐騙這一塊已經非常重視,尤其是在對網路弱勢群體的保護上,更是費勁了心力。單從網路詐騙為刑事案件的定義來說,這就已經給很大一部分詐騙犯來了個下馬威。希望在國家的嚴打之下,大家也要警惕網路詐騙,否則,損失一旦造成,要追回也就不容易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