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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規出具金融票證罪既遂的判刑標準是什麼?

刑事犯罪辯護 閱讀(1.53W)

一、違規出具金融票證罪既遂的最新判刑標準是什麼?

違規出具金融票證罪既遂的判刑標準是什麼?

1、違規出具金融票證罪既遂的最新判刑標準具體如下: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八十八條 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違反規定,為他人出具信用證或者其他保函、票據、存單、資信證明,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2、違規出具金融票證罪的立案標準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經濟犯罪案件追訴標準的規定》

第三十六條 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違反規定,為他人出具信用證或者其他保函、票據、存單、資信證明,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追訴:

1、個人違反規定為他人出具金融票證,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

2、單位違反規定為他人出具金融票證,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三十萬元以上的。

二、違規出具金融票證罪與偽造、變造國家有價證券罪的界限

1、侵犯的客體和犯罪物件不同。前者侵犯的是國家對金融票證的管理制度,犯罪物件是匯票、支票、本票、委託收款憑證、匯款憑證、銀行存單、信用證或者附隨的單據、檔案,以及信用卡等金融票證;後者侵犯的是國家對一般有價證券的管理制度,犯罪物件是上述金融票證以外的其他有價證券,如國庫券、政府債券、股票等。

2、兩者在客觀方面表現不同。後者把數額較大作為構成偽造、變造有價證券罪的要件,前者則否。

3、法定刑輕重不同。前者為重,後者為輕。

銀行等金融機構,是可以向他人出具金融票證的,但是在出具前,必須要稽核一下出具金融票證申請者是否滿足獲得該票證的條件,若是滿足還需要按照既定的規定出具該票證,若是違規開具該票證,那麼開具者是有可能會受到刑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