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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對違規出具金融票證罪既遂的處罰規定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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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刑法對違規出具金融票證罪既遂的處罰規定是什麼?

刑法對違規出具金融票證罪既遂的處罰規定是什麼?

刑法對違規出具金融票證罪既遂的處罰規定,是根據《刑法》第一百八十八條 【違規出具金融票證罪】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違反規定,為他人出具信用證或者其他保函、票據、存單、資信證明,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二、本罪與違法票據予以承兌、付款、保證罪的區別

主要有三點:

①非法出具金融票證罪可以涉及金融機構的信用證、保函、票據、存單、資信證明等多種金融業務,而對違法票據承兌、付款、保證罪只涉及金融機構的票據業務,不涉及其它金融業務;

②非法出具金融票證罪的行為是金融機構或者金融機構工作人員提供信用證、保函、票據、存單、資信證明等各種金融票證,如果僅就票據業務而言,只涉及票據的出票行為;而對違法票據承兌、付款、保證罪的具體行為,要涉及承兌、保證兩種票據行為和付款這一票據流通環節。付款不是法定的票據行為,因為票據付款不能引起票據權利義務關係的發生,相反,票據付款使票據完成使命,一切票據權利義務關係都消失了。

③非法出具金融票證罪,只要損失較大就構成犯罪,損失較大的下線是個人違反規定為他人出具金融票證,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單位違反規定為他人出具金融票證,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三十萬元以上的。而對違法票據承兌、付款、保證罪,必須是重大損失才能構成犯罪,重大損失的下線是個人對違反票據法規定的票據予以承兌、付款、保證,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的、單位對違反票據法規定的票據予以承兌、付款、保證,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一百萬元以上的。

在司法實踐中,對於違規出具金融票證的行為,是需要按照上述法律規定的標準來進行判決處理的,涉及到相關事項的辦理上,是可以依據實際的違法情節和惡劣程度來進行認定的,具體情況可以由法院來進行合法的判決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