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構成違規出具金融票證罪既遂一般會怎麼判

刑事犯罪辯護 閱讀(2.31W)

一、構成違規出具金融票證罪既遂一般會怎麼判

構成違規出具金融票證罪既遂一般會怎麼判

《刑法》第一百八十八條 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違反規定,為他人出具信用證或者其他保函、票據、存單、資信證明,造成較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二、違規出具金融票證罪立案標準

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及其工作人員違反規定,為他人出具信用證或者其他保函、票據、存單、資信證明,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違反規定為他人出具信用證或者其他保函、票據、存單、資信證明,數額在一百萬元以上的;

(二)違反規定為他人出具信用證或者其他保函、票據、存單、資信證明,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二十萬元以上的;

(三)多次違規出具信用證或者其他保函、票據、存單、資信證明的;

(四)接受賄賂違規出具信用證或者其他保函、票據、存單、資信證明的;

(五)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三、違規出具金融票認定

本罪與偽造、變造信用證罪的界限

本罪是金融機構及其工作人員違反規定出具信用證或者其他信用證明,不一定是假信用證明;可能造成的經濟損失,也不一定是金融機構的經濟損失。而偽造、變造信用證罪,其主體是一般主體,其所偽造、變造的信用證是假的,直接破壞銀行對信用證的管理秩序和造成銀行的錢款損失。

本罪與玩忽職守罪的界限

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違反規定為他人出具信用證或者其他保函、票據、存單、資信證明,造成較大損失的行為,本質上屬於一種玩忽職守行為。為了體現嚴厲打擊這類犯罪行為,本條將這種行為從玩忽職守罪中獨立出來,規定了新的罪名。

金融單位開具的票證,是可以到銀行進行承兌的。如果他人進行造假,會給銀行帶來重大的損害。開具的金額越大,犯罪越嚴重,刑事處罰也就越嚴重。還會影響個人及家人的前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