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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幕交易的實施主體包括哪些人

刑事犯罪辯護 閱讀(2.76W)

內幕交易的實施主體包括哪些人

內幕交易近些年在市場中時常出現,內幕交易一方面破壞了市場經濟的公平秩序,另一方面也損害了大量普通投資者的合法權益,對於社會各相關其他主體造成了極大的傷害,內幕交易是什麼?什麼是內幕訊息?內幕交易的實施主體包括哪些人?內幕交易的實施主體在法律上有何規範?這一系列問題可以諮詢本站!

1、內幕交易及內幕訊息

內幕交易是指內幕人員和以不正當手段獲取內幕資訊的其它人員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洩露內幕資訊,根據內幕資訊買賣證券或者向他人提出買賣證券建議的行為。

根據《證券法》第75條之規定,所謂內幕資訊,是指證券交易活動中,涉及公司的經營、財務或者對談公司證券的市場價格有重大影響的尚未公開的資訊。內幕資訊具有兩大特徵:重要性和未公開性。

(1)重要性。所謂重要性應依以下確定:這個被忽略的事實公開後,極有可能被理智的投資者看成是改變了自己所掌握的資訊的性質,那麼,這些事實也就是重要的。如發行人發生重大債務、發行人資產遭到重大損失等都屬於內幕資訊,投資者一旦知悉,必須會慎重考慮,重新估價發行證券的企業、公司的價值,決定資金新的投資方向。

(2)未公開性。即這些重要的資訊和資料尚未公開,未讓廣大投資者廣泛知曉並運用它進行證券買賣。通常認為,如果股價曾受有關情報通知的影響而波動,但很快趨於穩定,則該穩定時間可以認為是該情報已公開的時間,我們認為內幕交易的實質即抓住內幕資訊公開前後的時間差牟利,因而界定內幕資訊己公開化的時間十分重要,因為它關係到內幕交易罪犯罪時間的認定。

2、內幕交易的實施主體包括那些人

內幕人員是指由於持有發行人的證券,或者在發行人、與發行人有密切聯絡的公司中擔任董事、監事、高階管理人員,或者由於其會員地位、管理地位、監管地位和職業地位,或者作為發行人僱員、專業顧問履行職務,能夠接觸或者獲得內幕資訊的人員。它包括:

(1)發行人的董事、監事、高階管理人員、祕書、打字員,以及其它可以通過履行職務接觸或者獲得內幕資訊的人員;

(2)發行人聘請的律師、會計師、資產評估人員、投資顧問等專業人員

(3)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對發行人可以行使一定管理權或者監管權的人員,包括證券監管部門和證券交易所的工作人員,發行人的主管門部門和審批機關的工作人員,以及工商、稅務等有關經濟管理機關的工作人員等

(4)由於本人的職業地位、與發行人的合同關係或者工作聯絡,有可能接觸或者獲得內幕資訊的人員,包括新聞記者、編輯、電臺主持人以及編排印刷人員等。

我國《證券法》第74條規定,證券交易內幕資訊的知情人包括:

(一)發行人的董事、監事、高階管理人員

(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東及其董事、監事、高階管理人員,公司的實際控制人及其董事、監事、高階管理人員

(三)發行人控股的公司及其董事、監事、高階管理人員

(四)由於所任公司職務可以獲取公司有關內幕資訊的人員

(五)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工作人員以及由於法定職責對證券的發行、交易進行管理的其他人員

(六)保薦人、承銷的證券公司、證券交易所、證券登記結算機構、證券服務機構的有關人員

(七)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人。

3、內幕交易的實施主體在法律規範

《證券法》第76條規定:“證券交易內幕資訊的知情人和非法獲取內幕資訊的人,在內幕資訊公開前,不得買賣該公司的證券,或者洩露該資訊,或者建議他人買賣該證券。

持有或者通過協議、其他安排與他人共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收購上市公司的股份,本法另有規定的,適用其規定。

內幕交易行為給投資者造成損失的,行為人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刑法》第180條規定的內幕交易罪,是指評判或者通曉股票、證券交易內幕資訊的知情人員或者非法獲取股票、證券交易內幕資訊的人員或者單位,在涉及股票、證券的發行、交易或者其他支股票、證券的價格有重大影響的資訊尚未公開前,買入或者賣出該股票、證券,或者洩露該資訊,情節嚴重的行為。

通過小編在上文中的詳細解答,相信此時大家都已經知道內幕交易的實施主體是哪些人了,基於內幕交易是一個非常專業的問題,這裡的解釋是非常有限的。具體很多情況是複雜且專業的,內幕交易的行為,造成了嚴重後果的可能會觸犯刑法,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信陽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