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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行刑法對強制猥褻罪立案是怎麼規定的?

刑事犯罪辯護 閱讀(8.14K)

一、現行刑法對強制猥褻罪立案是怎麼規定的?

現行刑法對強制猥褻罪立案是怎麼規定的?

根據現行《刑法》第237第3款的規定,行為人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強制猥褻兒童的。由於兒童對性的辨別能力很差,法律並不要求行為人實施暴力、脅廹或者其他方法。不論兒童是否同意,也不論兒童是否進行了反抗,只要對兒童實施了猥褻的行為,就構成本罪,就應當立案偵查。

二、強制猥褻罪的認定

關於猥褻罪的認定,一般從兩個方面來看:

(一)猥褻罪與一般猥褻

1、要將強制猥褻婦女兒童行為與非強制性猥褻婦女兒童行為區分開來,猥褻罪只針對以強制方法猥褻婦女兒童的行為,對於非強制性的猥褻婦女兒童行為不能視作犯罪。

2、並非任何強制猥褻婦女兒童的行為都構成強制猥褻婦女兒童罪。猥褻罪對強制猥褻婦女兒童罪的構成雖然未規定“情節嚴重”之要件,但不能將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強制猥褻婦女兒童行為亦視作為犯罪。

3、猥褻行為不構成犯罪時,可以依據《治安處罰法》第四十四條處罰:猥褻他人的,或者在公共場所故意裸露身體,情節惡劣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猥褻智力殘疾人、精神病人、不滿十四周歲的人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二)猥褻罪與侮辱罪的區別

1、物件情況不同:猥褻罪一般是以不特定的婦女為物件;而侮辱罪中侮辱婦女的行為,是針對特定的物件實施的。

2、目的動機不同:猥褻罪一般是出於鬧事取樂、尋求精神興奮;而侮辱罪一般是出於個人恩怨、嫉妒或報復,目的是貶損特定婦女的人格和名譽。

猥褻罪的犯罪客體是婦女或者是兒童,對於被猥褻者來說,在遇到性侵情形時,需要採取相應的辦法反抗,不管最後是否反抗成功,在猥褻情形消失後,確定自己已經脫離了實施猥褻行為者的控制,可以選擇到當地的公安機關舉報猥褻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