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刑事辯護>刑事犯罪辯護>

強制猥褻罪的物件是怎麼規定的?

刑事犯罪辯護 閱讀(1.72W)

強制猥褻罪的物件是怎麼規定的?

隨著改革開放的深入和擴大,中西方文化思潮不斷碰撞,許多新理念、新觀點、新模式進入中國,但隨之而來的也有許多外部糟粕,國家立法機構根據新形勢、新變化對相關法律適時進行修正,其中《刑法修正案(九)》中就對強制猥褻罪的物件等相關內容進行了修改,那麼,強制猥褻罪的物件是什麼規定呢?

一、刑法修改內容

《刑法修正案(九)》將《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條修改為:“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強制猥褻他人或者侮辱婦女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聚眾或者在公共場所當眾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惡劣情節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猥褻兒童的,依照前兩款的規定從重處罰。”主要修改了兩點:

1、將猥褻罪中的“婦女”修改為“他人”,被猥褻的物件將不僅限於女性,男性也可能成為該罪中的被害人勒。

2、第二款的情節加重的範圍擴大了,增加了“其他情節惡劣”。

二、法理簡評

將猥褻的物件擴大到男性,這是性權利保護平等化的必然要求。我國刑法之前將男性排除在犯罪物件之外,其原因無非是考慮到婦女和兒童在生理、身心方面處於相對弱勢的地位,有必要予以特殊保護,以體現我國一貫重視保護婦女和兒童合法權益的政策。但是時至今日,已經與社會現實不符,急需修改。一方面,性權利應該受到平等保護,性權作為基本、普世人權,對性權利的男女平等保護已經得到國際公約的認可。

世界上多數國家刑法均沒有將強制猥褻罪(包括強姦罪)的物件限定為婦女。另一方面,時至今日,男性的性權利受到侵害的案件已經發生。需要順便指出的是,強姦罪的物件同樣不應該限於女性,近年來男性被強姦的案件不斷見諸於媒體,這也是平等保護男性性權利的應有之義,猥褻男性的行為尚需犯罪化,舉輕以明重,強姦男性的行為更應該犯罪化。

三、司法認定

1、“男性強姦男性”,“女性強姦女性”如何定罪?猥褻是性交以外的性行為,因此所謂的“男性強姦男性”、“女性強姦女性”並不屬於強姦,而是強制猥褻,所以按照修九,那麼上述行為應該定強制猥褻罪。

2、女性強姦男性如何定?如前所述,強姦罪的物件同樣不應該限於女性,近年來男性被強姦的案件不斷見諸於媒體,這也是平等保護男性性權利的應有之義,猥褻男性的行為尚需犯罪化,舉輕以明重,強姦男性的行為更應該犯罪化,在刑法未修改強姦罪的情況下,應作如下認定:如果被害人是成年男子,則只能定強制猥褻罪;如果被害人是男童的,則定猥褻兒童罪。

3、其他惡劣情節的認定。其他惡劣情節,一般需要考慮是否多人、多次;是否導致被害人身體傷害如輕微傷以上後果;導致被害人自殺自殘等。

綜上所述,關於強制猥褻罪的物件是什麼,刑法修正案(9)中將原來的物件範圍從女性擴大到女性和男性,同時還增加了其他情節惡劣的條文,在調整以後,對於男男、女女的強姦行為,應認定為本罪,對於女性強姦男性的行為,按照目前《刑法》相關規定不屬於強姦罪的範疇,因此,也應認定為本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