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構成逃避追繳欠稅罪既遂怎麼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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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構成逃避追繳欠稅罪既遂怎麼處罰?

構成逃避追繳欠稅罪既遂怎麼處罰?

構成逃避追繳欠稅罪既遂的處罰規定具體如下: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零三條 納稅人欠繳應納稅款,採取轉移或者隱匿財產的手段,致使稅務機關無法追繳欠繳的稅款,數額在一萬元以上不滿十萬元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欠繳稅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欠繳稅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

二、構成逃避追繳欠稅罪的要件

(一)逃避追繳欠稅罪的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與偷稅罪、抗稅罪一樣,是國家的稅收管理制度。如果侵犯的不是國家的稅收管理制度,則不構成本罪。

(二)逃避追繳欠稅罪的客觀要件

逃避追繳欠稅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必須具有違反稅收法規,欠繳應納稅款,並採取轉移或者隱匿財產的手段、致使稅務機關無法追繳欠繳的稅款,數額較大的行為。

(三)逃避追繳欠稅罪的主體要件

逃避追繳欠稅罪的主體是特殊主體,即法律規定負有納稅義務的單位和個人。不具有納稅義務的單位和個人不能構成逃避追繳欠稅罪的主體。 逃避追繳欠稅罪

根據《稅收徵收管理法》第4條第1款的規定,納稅人是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負有納稅義務的單位和個人。每一種實體稅收法律、法規都對該稅種的納稅人範圍作了具體明確的規定,稅種不同,納稅人範圍各不相同。例如,根據《增值稅暫行條例》第1條的規定,增值稅的納稅人是“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銷售貨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以及進口貨物的單位和個人”;而根據《消費稅暫行條例》第1條的規定,消費稅的納稅人則是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生產、委託加工和進口本條例規定的消費品的單位和個人”。

依《刑法》第211條之規定,負有納稅義務的企業事業單位也可以成為逃避追繳欠稅罪的主體。單位犯罪的,實行兩罰制。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應當理解為妨礙追繳欠稅單位中對該罪負有直接責任的法定代表人、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參與人員。

(四)逃避追繳欠稅罪的主觀要件

逃避追繳欠稅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並且具有逃避繳納應繳納款而非法獲利的目的,行為人的故意不僅表現為其對欠款應納稅款的事實是明知的,還表現為行為人為達到最終逃避納稅的目的而故意轉移或者隱匿財產,致使稅務機關無法追繳其欠繳的稅款。至於行為人的動機可能是多種多樣的,有的是為了使職工能多發獎金,有的是為了使本單位扭虧為盈或擴大再生產,也有的是為了謀取個人私利,但動機並不影響逃避追繳欠稅罪成立。

納稅義務人,是需要根據《稅收徵收管理法》等的規定,在限定的期限內,完成稅額的繳納義務的,納稅者在向稅務機關提出稅額的繳納請求時,提交的材料必須是真實的,不得采取提供偽造發票等的行為來逃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