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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眾鬥毆罪是行為犯嗎?

刑事犯罪辯護 閱讀(4.79K)

一、聚眾鬥毆罪是行為犯嗎?

聚眾鬥毆罪是行為犯嗎?

聚眾鬥毆是行為犯。聚眾鬥毆是指為報復他人、爭霸一方或者其他不正當目的,糾集眾人成幫結夥地互相進行毆鬥破壞公共秩序的行為。未構成犯罪的處以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條

聚眾鬥毆的,對首要分子和其他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首要分子和其他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多次聚眾鬥毆的;

(二)聚眾鬥毆人數多,規模大,社會影響惡劣的;

(三)在公共場所或者交通要道聚眾鬥毆,造成社會秩序嚴重混亂的;

(四)持械聚眾鬥毆的。

聚眾鬥毆,致人重傷、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二、聚眾鬥毆罪主觀是故意還是過失?

聚眾鬥毆罪的主觀方面必須是故意犯罪,如果不是故意,而是過失,是不能構成聚眾鬥毆罪的。

聚眾鬥毆罪的主觀方面是故意犯罪。犯罪的動機,一般不是完全為了某種個人的利害衝突,也不是單純為了取得某種物質利益,而是公然藐視國家的法紀和社會公德,企圖通過實施聚眾鬥毆活動來追求某種卑鄙慾念的滿足,從而破壞社會公共秩序。

懲罰聚眾鬥毆犯罪所要保護的法益應當是社會公共秩序。而判斷行為是否構成聚眾鬥毆罪,關鍵在於行為人的主觀故意及在此指導下實施的客觀行為。只要行為人出於鬥毆的故意,客觀上實施了聚眾鬥毆的行為,便造成了社會公共秩序破壞,至於行為人出於何種動機、目的實施聚眾鬥毆行為對聚眾鬥毆罪的法益保護並不產生影響,並不影響聚眾鬥毆罪的成立。

所謂“組織”,是指有目的、有計劃地將分散的人員安排起來使之成為某一特定的集團或群體。具體到本罪,只有運用言語等煽動和糾集多人去鬥毆,並且負責組織的人數在3人以上,才能認定組織作用。

聚眾鬥毆罪是主觀故意的,因為如果是主觀過失的話是不構成犯罪的。聚眾鬥毆情節一般的會判處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如果是未成年犯罪的一般就是進行管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