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法律顧問>法律>

聚眾鬥毆罪的主體是聚眾鬥毆的

法律 閱讀(8.08K)
聚眾鬥毆罪的主體是聚眾鬥毆的

刑事犯罪是各種社會矛盾和社會消極因素的綜合反映,並且這種反映表現的領域和強度,與一個國家社會變革的深度和廣度密切相關。法律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依照法律定罪處刑;法律沒有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不得定罪處刑。現代犯罪的型別有很多種,刑法中對於不同的犯罪情形以及型別都進行了相應的分類,刑事犯罪的種類很複雜。

精選律師 · 講解例項

什麼是聚眾鬥毆罪

(一)聚眾鬥毆罪的概念

聚眾鬥毆罪,是指為了報復他人、爭霸一方或者其他不正當目的,糾集眾人成幫給夥地互相進行毆鬥,破壞公共秩序的行為。

(二)聚眾鬥毆罪的構成特徵

1、犯罪客體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公共秩序。

2、犯罪客觀方面

本罪的客觀方面表現為糾集眾人結夥毆鬥的行為。聚眾鬥毆主要是指出於私仇、爭霸或者其他不正當目的而成夥結幫地毆鬥。

3、犯罪主體

本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凡年滿16週歲且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構成本罪。但並非所有參加聚眾鬥毆者均構成本罪。只有聚眾鬥毆的首要分子和其他積極參加者,才能構成本罪主體。

4、犯罪主觀方面

本罪的主觀方面是故意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