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刑事辯護>刑事犯罪辯護>

什麼是徇私舞弊暫予監外執行罪的主體要件?

刑事犯罪辯護 閱讀(1.6W)

一、什麼是徇私舞弊暫予監外執行罪的主體要件?

什麼是徇私舞弊暫予監外執行罪的主體要件?

司法工作人員指有偵查、檢察、審判、監管職責的工作人員。司法工作人員徇私舞弊,對不符合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條件的罪犯,予以減刑、假釋或者暫予監外執行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罪主體要件,是特殊主體,即必須具有司法職權的國家司法工作人員,實際能構成其罪的,則為那些具有報請或者決定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職權的司法工作人員,非上述人員包括非司法工作人員以及雖為司法工作人員但沒有報請或決定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的職權,都不能單獨構成本罪。與司法工作人員夥同進行本罪行為的,以共犯追究刑事責任。

二、徇私舞弊罪的立案標準有何規定?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

(1)對依法可能判處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死刑的犯罪案件不移交的;

(2)三次以上不移交犯罪案件,或者一次不移交犯罪案件涉及三名以上犯罪嫌疑人的;

(3)司法機構發現並提出意見後,無正當理由仍然不予移交的;

(4)以罰代刑違法犯罪活動的;放縱犯罪嫌疑人,致使犯罪嫌疑人繼續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的;

(5)行政執法部門主管領導阻止移交的;

(6)隱瞞、毀滅證據,偽造材料,改變刑事案件性質的;

(7)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為牟取本單位私利而不移交刑事案件,情節嚴重的;

(8)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三、徇私舞弊罪與徇私枉法罪的區別是什麼?

兩罪都是特殊主體,都表現為徇私枉法,都侵犯了國家機關的正常活動。但兩罪之間的區別是明顯的:

(1)主體不同。本罪的主體是行政執法人員;後罪的主體是司法工作人員。

(2)客觀行為不同。本罪是利用行政執法的職權,對依法應當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的不移交的行為;後罪則表現為利用司法職權,違背事實和法律,作刑事枉法追訴或者枉法裁判的行為。

(3)本罪侵犯的直接客體是行政機關的行政管理、行政執法活動;後罪侵犯的直接客體是司法機關的正常活動。

徇私舞弊罪的犯罪主體是特殊的主體,需要是司法工作人員,在生活中存在隱瞞、毀滅證據,改變刑事案件性質,對需要判處有期徒刑的案子不予移交,行政機構主管領導阻止移交案件的情況,可以按照徇私舞弊罪定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