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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財產能否構成敲詐勒索罪的犯罪物件?

刑事犯罪辯護 閱讀(3.21W)

一、非法財產能否構成敲詐勒索罪的犯罪物件?

非法財產能否構成敲詐勒索罪的犯罪物件?

非法財產可以構成敲詐勒索罪的犯罪物件,威脅內容的實現不要求自身是違法的,例如,行為人知道他人的犯罪事實,向司法機關告發是合法的,但行為人以向司法機關告發進行威脅索取財物的,也成立敲詐勒索罪。威脅的方法沒有限制,既可能是明示的,也可能是暗示的;既可以便用語言文字,也可以使用動作手勢;既可以直接通告被害人,也可以通過第三者通告被害人。

所以,非法財務也不能夠成為敲詐勒索的犯罪物件。

二、索要非法債務構成敲詐勒索罪嗎

當事人索要非法債務時,如果以暴力、威脅、強迫等的手段時,就有可能構成敲詐勒索罪。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敲詐勒索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一條 敲詐勒索公私財物價值二千元至五千元以上、三萬元至十萬元以上、三十萬元至五十萬元以上的,應當分別認定為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條規定的“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階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可以根據本地區經濟發展狀況和社會治安狀況,在前款規定的數額幅度內,共同研究確定本地區執行的具體數額標準,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批准。

第二條 敲詐勒索公私財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數額較大”的標準可以按照本解釋第一條規定標準的百分之五十確定:

(一)曾因敲詐勒索受過刑事處罰的;

(二)一年內曾因敲詐勒索受過行政處罰的;

(三)對未成年人、殘疾人、老年人或者喪失勞動能力人敲詐勒索的;

(四)以將要實施放火、爆炸等危害公共安全犯罪或者故意殺人、綁架等嚴重侵犯公民人身權利犯罪相威脅敲詐勒索的;

(五)以惡勢力名義敲詐勒索的;

(六)利用或者冒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軍人、新聞工作者等特殊身份敲詐勒索的;

(七)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

任何人若是採取敲詐或者是勒索的方式侵犯了他人的財產,那麼不管這些財產是否是他人合法獲得的,都有可能會構成敲詐勒索罪,若是司法機關在審理案件時,發現被敲詐勒索的錢財是非法獲得的,此時敲詐勒索罪的罪犯會受到處罰,非法財產也會被沒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