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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火罪的犯罪構成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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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失火罪的犯罪構成有哪些?

失火罪的犯罪構成有哪些?

1、客體要件

從實踐來看,本罪對公共安全的危害通常表現為,危害重大公私財產的安全和既危害不特定多數人的生命、健康,又危害重大公私財產安全兩種情況。

2、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實施引起火災,造成嚴重後果的危害公共安全行為。首先,行為人必須有引起火災的行為。其次,行為人的行為必須造成嚴重後果,即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僅有失火行為,未引起危害後果;或者危害後果不嚴重,不構成失火罪,而屬一般失火行為。最後,上述嚴重後果必須是失火行為所引起,即同失火行為有著直接的因果關係。這一特徵是行為人負刑事責任的客觀根據。

3、主體要件

本罪主體為一般主體,凡達到法定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人均可成為本罪主體。國家工作人員或者具有從事某種業務身份的人員,在執行職務中或從事業務過程中過失引起火災,不構成失火罪。

4、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過失。既可出於疏忽大意的過失,即行為人應當預見自己的行為可能引起火災,因為疏忽大意而未預見,致使火災發生;也可出於過於自信的過失,即行為人已經預見自己的行為可能引起火災,由於輕信火災能夠避免,結果發生了火災。

二、對失火罪怎麼處罰判刑?

1、過失引起火災,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以《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條第二款之規定,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1)導致死亡3人以上;

(2)重傷10人或者死亡、重傷10人以上;

(3)造成直接財產損失100萬元以上;

(4)燒燬30戶以上且直接財產損失總計50萬元以上;

(5)過火有林地面積為50公頃以上或防護林、特種用途林10公頃以上;

(6)人員傷亡、燒燬戶、直接財產損失雖不足規定數額,但情節嚴重,使生產、教學、生活受到重大損害的。

2、過失引起火災,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以《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條第二款規定之“情節較輕”,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1)導致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傷3人以上;

(2)造成直接財產損失30萬元以上;

(3)燒燬15戶以上且直接財產損失總計25萬元以上;

(4)過火有林地面積為2公頃以上。

綜上所述,認定一種罪名成立應當看其構成要件是否符合,在失火罪的構成中,客觀表現是當事人因為疏忽大意的過失造成火災發生並造成嚴重後果,其主觀是過失。達到刑事責任年齡的自然人是犯罪主體。認定失火罪的成立應當造成嚴重後果才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