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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未遂的未得逞應當怎麼判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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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犯罪未遂的未得逞應當怎麼判罰?

犯罪未遂的未得逞應當怎麼判罰?

對於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或者減輕處罰。首先,犯罪未遂應當負刑事責任。其次,由於刑法規定的是“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因此要確定對於犯罪未遂是否從輕或者減輕處罰。第三,在確定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的情況下,要進一步確定是從輕處罰還是減輕處罰。刑法第二十三條規定的是犯罪未遂的特徵與處罰原則。犯罪未遂所具有的三個構成要件或特徵也是與故意犯罪的其他停止形態相區分的標誌:

第一,行為人已經著手實行犯罪,這與犯罪預備相區別;

第二,犯罪未完成(未得逞)而停止下來,這與犯罪既遂相區別;

第三,犯罪停止在未完成形態是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所導致的,這與犯罪中止相區別。

犯罪預備與犯罪未遂都是意志以外的因素導致的犯罪未能得逞,是否已經著手實行犯罪,是犯罪預備與犯罪未遂區分的關鍵點。

二、在審判實踐中,衡量犯罪分子是否已經“著手”實行犯罪,筆者認為,一般是從四個方面考慮:

1、實行行為必須實際接觸或者接近犯罪物件。例如,攜刀埋伏路邊伺機行搶的搶劫犯,如果在行為出現之前即被抓獲的,不能認為搶劫已經著手,仍應屬犯罪預備的行為。

2、實行行為必須對犯罪的直接客體造成了直接威脅。否則,即使已經接觸或者接近犯罪物件,也不能認為是犯罪著手。例如,尾隨”行為,對犯罪客體只是一種間接的潛在威脅,尚未直接危及犯罪物件的安全。其行為完全符合犯罪預備行為的本質和要求。只有再往前發展一步,直接指向犯罪物件,造成了實際的威脅,才能視為行為人實行犯罪的著手。

3、實行行為必須能夠直接引起危害後果的發生。有些犯罪實行的行為雖然還沒有直接接觸犯罪物件,但只要這種行為能夠對犯罪的客體直接引起危害後果的,就應認為是已經著手實行犯罪。例如,行為人只要把毒品放在被害人要吃的食物裡,就有可能導致被害人死亡

4、實行行為必須能表現其犯罪的意圖。著手犯罪是以行為人具有犯罪意圖為前提的,也就是說,行為人的行為已經明顯表露出他主觀上是在追求某種犯罪結果的發生。例如,同是擦燃火柴,既可以用於點燃香菸,也可以用來放火。只有是為了放火而擦燃火柴的行為,才能成為放火罪的著手。

犯罪未遂也是犯罪形態中的一種,根據我國法律規定,對於犯罪未遂的判罰應當結合實際來進行處理,在公安機關對相關犯罪情況進行調查取證後,應當對是否構成犯罪未遂來進行認定,如果構成未遂的,則根據未遂的量刑標準來進行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