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銷售保健品治病構成銷售假藥罪嗎?

經濟犯罪辯護 閱讀(1.42W)

銷售保健品的這種行為不一定就構成銷售假藥罪的,因為保健品既屬於食品又屬於藥品,關鍵要看當事人所銷售的保健品是否屬於《藥品管理法》當中規定的假藥。如果確認保健品當中含有對人體有害的一些物質,就可能會按照銷售假藥罪定罪量刑。

銷售保健品治病構成銷售假藥罪嗎?

生產、銷售假藥足以嚴重危害人體健康,即符合本罪成立的法定結果,這說明本罪在犯罪形態上屬危險犯。而生產、銷售假藥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的則屬結果加重犯,對其處以較重的刑罰。

1、客體方面

侵犯客體是複雜客體,既侵犯了國家對藥品的管理制度,又侵犯了不特定多數人的身體健康權利。

2、客觀方面

客觀方面表現為生產者、銷售者違反國家的藥品管理法律、法規,生產、銷售假藥,足以嚴重危害人體健康的行為。

違反藥品管理的法律、法規主要是指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以及為貫徹該法而制定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實施辦法》、《藥品生產質量管理規範》等法律、法規。上述法律和法規中就藥品成分、藥品標準、藥品生產工藝規程、藥品經營條件、藥品監督等藥品生產、經營和管理的內容作了明確規定。《刑法》第141條2款規定:“本條所稱假藥,是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的規定屬於假藥和按假藥處理的藥品、非藥品。”

生產假藥的行為表現為一切製造、加工、採集、收集假藥的活動,銷售假藥的行為是指一切有償提供假藥的行為。生產、銷售假藥是兩種行為,可以分別實施,也可以既生產假藥又銷售假藥,同時存在兩種行為。按照法律關於本罪的客觀行為規定,只要具備其中一種行為的即符合該罪的客觀要求。如果行為人同時具有上述兩種行為,仍視為一個生產、銷售假藥罪,不實行數罪併罰。生產、銷售假藥足以嚴重危害人體健康,即符合本罪成立的法定結果,這說明本罪在犯罪形態上屬危險犯。而生產、銷售假藥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的則屬結果加重犯,對其處以較重的刑罰。

3、主體方面

犯罪主體為個人和單位,表現為假藥的生產者和銷售者兩類人。生產者即藥品的製造、加工、採集、收集者,銷售者即藥品的有償提供者。

4、主觀方面

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一般是出於營利的目的。當然,生產者、銷售者是否出於營利目的並不影響本罪的成立。行為人的主觀故意主要表現為有意製造假藥,即認識到假藥足以危害人體健康而對此持希望或放任的態度;在銷售領域內必須具有明知是假藥而售賣的心理狀態,對不知道是假藥而銷售的不構成銷售假藥罪。

《藥品管理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假藥:

(1)藥品所含成份與國家藥品標準規定的成份不符合的;例如:中藥中擅自加入西藥成分;

(2)以非藥品冒充藥品或者以他種藥品冒充此種藥品的;例如:用澱粉作的片劑冒充治療感冒的藥品,用獸用藥冒充人用藥。

藥品不是一般的商品,它直接關係到廣大人民的生命安全。對於假藥和劣藥國家規定有明確的範圍和處罰措施。

《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第四十八條規定,“禁止生產(包括配製)、銷售假藥”,並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即為假藥或按假藥論處:

①藥品所含成分與國家藥品標準規定的成分不符的;

②以非藥品冒充藥品或者以他種藥品冒充此種藥品的;

③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規定禁止使用的;

④依照本法必須批准而未經批准生產、進口,或者依照本法必須檢驗而未經檢驗即銷售的;

⑤變質的;

⑥被汙染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條:生產、銷售假藥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在日常生活中,是難免會遇到銷售保健品的行為的,應該說保健品不會對人體造成太大的危害,但是肯定也沒有商家宣傳的那麼神奇,只不過關於保健品是否屬於假藥的範圍,這個是不能一概而論的,有些保健品經確認之後確實是屬於假藥。但即便是買保健品,也最好不要隨便到小攤販購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