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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制造、買賣儲存爆炸物罪的處罰是什麼?

刑事犯罪辯護 閱讀(2.42W)

非法制造、買賣儲存爆炸物罪的處罰是什麼?

爆炸物對於公共安全的危害是十分大的,因此我國對爆炸物的管控十分的嚴格,一旦行為人非法制造或者買賣、儲存爆炸物,就會構成非法制造、買賣、儲存爆炸物罪,從而受到嚴厲的處罰,很多人就想知道非法制造、買賣儲存爆炸物罪的處罰是什麼呢?請看下面解答。

一、非法制造、買賣儲存爆炸物罪的處罰是什麼

非法制造、買賣、運輸、郵寄、儲存槍支、彈藥、爆炸物罪,是指行為人違反國家有關槍支、彈藥、爆炸物管理的法規,非法制造、買賣、運輸、郵寄、儲存槍支、彈藥、爆炸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觸犯這一罪行的將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死刑。

二、非法制造、買賣儲存爆炸物罪的司法解釋有哪些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非法制造、買賣、運輸槍支、彈藥、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2001年5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174次會議通過,根據2009年11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476次會議通過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修改〈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非法制造、買賣、運輸槍支、彈藥、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決定》修正):

1、個人或者單位非法制造、買賣、運輸、郵寄、儲存槍支、彈藥、爆炸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以非法制造、買賣、運輸、郵寄、儲存槍支、彈藥、爆炸物罪定罪處罰:

(1)非法制造、買賣、運輸、郵寄、儲存軍用槍支一支以上的;

(2)非法制造、買賣、運輸、郵寄、儲存以火藥為動力發射槍彈的非軍用槍支一支以上或者以壓縮氣體等為動力的其他非軍用槍支二支以上的;

(3)非法制造、買賣、運輸、郵寄、儲存軍用子彈十發以上、氣槍鉛彈五百發以上或者其他非軍用子彈一百發以上的;

(4)非法制造、買賣、運輸、郵寄、儲存手榴彈一枚以上的;

(5)非法制造、買賣、運輸、郵寄、儲存爆炸裝置的;

(6)非法制造、買賣、運輸、郵寄、儲存炸藥、發射藥、黑火藥一千克以上或者煙火藥三千克以上、雷管三十枚以上或者導火索、導爆索三十米以上的;

(7)具有生產爆炸物品資格的單位不按照規定的品種製造,或者具有銷售、使用爆炸物品資格的單位超過限額買賣炸藥、發射藥、黑火藥十千克以上或者煙火藥三十千克以上、雷管三百枚以上或者導火索、導爆索三百米以上的;

(8)多次非法制造、買賣、運輸、郵寄、儲存彈藥、爆炸物的;

(9)雖未達到上述最低數量標準,但具有造成嚴重後果等其他惡劣情節的。

介紹買賣槍支、彈藥、爆炸物的,以買賣槍支、彈藥、爆炸物罪的共犯論處。

2、非法制造、買賣、運輸、郵寄、儲存槍支、彈藥、爆炸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款規定的“情節嚴重”:

(1)非法制造、買賣、運輸、郵寄、儲存槍支、彈藥、爆炸物的數量達到本解釋第一條第(一)、(二)、(三)、(六)、(七)項規定的最低數量標準五倍以上的;

(2)非法制造、買賣、運輸、郵寄、儲存手榴彈三枚以上的;

(3)非法制造、買賣、運輸、郵寄、儲存爆炸裝置,危害嚴重的;

(4)達到本解釋第一條規定的最低數量標準,並具有造成嚴重後果等其他惡劣情節的。

一般是三年以上十年以下的有期徒刑,但是如果情節嚴重,犯罪分子可能還會被判處死刑,因此一旦涉嫌改罪,大家一定要認識到問題的嚴重性,最好是認真悔過,如果造成了損失,要積極的進行賠償,儘量爭取減輕刑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