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刑事辯護>刑事犯罪辯護>

構成洗錢罪的行為具體有哪些?

刑事犯罪辯護 閱讀(3.12W)

一、構成洗錢罪的行為具體有哪些?

構成洗錢罪的行為具體有哪些?

構成洗錢罪的行為具體如下:

1、提供資金帳戶。這是贓款在金融領域內流轉的第一個環節,贓款持有人首先在金融機構開立一個帳戶,然後才將該贓款匯出境外或開出票據以供使用等。

2、協助將財產轉換為現金、金融票據、有價證券。 行為人只要明知該財產是上述犯罪所得的,無論採取質押、抵押還是買賣的方式同財產持有人交易,將該財產換為現金或金融票據,即可構成本罪。

3、通過轉帳或者其他結算方式協助資金轉移。也就是將非法資金混雜於合法的現金中,憑藉銀行支票或其他方法使這筆資金以合法的形式出現,以便用來開辦公司、企業,從而使得非法資金具有流動性並獲得利潤。

4、協助將資金匯往境外。

5、以其他方法掩飾、隱瞞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來源和性質。這主要是指:將犯罪收入藏匿於各種交通工具中,帶出國境,然後兌換成外幣或購買財產,或以國外親屬的名字存入國外銀行,然後再返回本國;開設賓館、洗浴、歌舞廳等服務行業及日常使用現金量大的行業,把非法獲取的收入混人合法收入之中;用現金購買不動產等然後變賣出去;用“高昂”的價格購買某種劣質的產品甚至廢料等將錢寄往異地或異國的同夥,以此將錢轉移出去,使贓錢合法化等。

二、洗錢罪的處罰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條的規定 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恐怖活動犯罪、走私犯罪、貪汙賄賂犯罪、破壞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詐騙犯罪的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為掩飾、隱瞞其來源和性質,沒收實施以上犯罪的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洗錢數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洗錢數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罰金。

公民是不得明知某物是贓款的情形下,依舊協助他人將這些賬款轉移到境外的,否則實施此協助行為的人,就涉嫌犯了洗錢罪,而一旦罪名成立,該行為人就有可能會被法院判處刑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