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刑事辯護>刑事犯罪辯護>

新刑法的容留賣淫怎麼判

刑事犯罪辯護 閱讀(3.29W)

新刑法的容留賣淫怎麼判

一、新刑法的容留賣淫怎麼判

《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條 

引誘、容留、介紹他人賣淫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引誘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賣淫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二、如何區分組織賣淫和介紹賣淫

介紹賣淫罪,是指利用金錢、物質等手段誘使他人賣淫,為他人賣淫提供場所,以及在賣淫者和嫖客之間牽線搭橋的行為。組織賣淫罪,是指以招募、僱傭、引誘、容留等手段,糾集、控制多人從事賣淫的行為。司法實踐中,兩者有時很難區分,因為介紹賣淫往往是組織賣淫罪的方法、手段行為,實踐中,主要從以下兩個方面把握二者的區別:

1、犯罪的主觀故意不同。介紹賣淫罪中行為人的主觀故意是為賣淫人員尋找賣淫物件,即嫖客;組織賣淫罪中行為人的主觀故意是組織多名賣淫者從事賣淫活動。

2、犯罪的客觀表現不同。介紹賣淫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在賣淫人員與嫖客之間進行引見、撮合,促進賣淫、嫖娼的實行;組織賣淫罪中行為人的客觀方面是組織多名賣淫者從事賣淫活動。

綜上所述,容留賣淫肯定會判處刑罰,但判處刑罰的嚴重性視情節決定,同時,引誘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賣淫的情況更加嚴重,是更加不可忍的。相信大家已經清楚了新刑法的容留賣淫怎麼判。希望大家遵守法律,同時遇到此類問題仍有疑惑的,本站為您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