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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刑法規定容留賣淫罪會判多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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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根據刑法規定容留賣淫罪會判多久?

根據刑法規定容留賣淫罪會判多久?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條的規定,引誘、容留、介紹賣淫罪是指以金錢、物質或者其他利益為手段,誘使他人賣淫,或者為他人賣淫提供場所,或者為賣淫的人與嫖客牽線搭橋的行為。

第三百五十九條第一款引誘、容留、介紹他人賣淫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第三百六十一條旅館業、飲食服務業、文化娛樂業、出租汽車業等單位的人員,利用本單位的條件,組織、強迫、引誘、容留、介紹他人賣淫的,依照本法第三百五十八條、第三百五十九條的規定定罪處罰。前款所列單位的主要負責人,犯前款罪的,從重處罰。

二、具體的刑罰處罰的標準是怎麼樣的?

根據《刑法》第359條第1款之規定,犯本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加重處罰事由犯引誘、容留、介紹賣淫罪而情節嚴重的,一般有以下幾種情形:

(一)多次引誘、容留、介紹他人賣淫的;

(二)引誘、容留、介紹多人賣淫的;

(三)引誘、容留、介紹明知是有嚴重性病的人賣淫的;

(四)容留、介紹不滿十四歲的幼女賣淫的;

(五)引誘、容留、介紹他人賣淫具有其他嚴重情節的。

要能夠清楚容留賣淫罪的構成部分,要是知道對方是賣淫的,一定要能夠第一時間要求對方能夠離開自己的住所或辦公室。

在當代的的社會賣淫行為是一種違法行為,如果有相關的人員容留賣淫,是明明知道違法行為,仍然對此進行容留的,屬於一種犯罪行為,按照我們國家《刑法》當中的359條容留賣淫罪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