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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有領結婚證算夫妻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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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中,有不少人認為男女雙方辦了婚禮就算是結婚了,實則不然。從法律意義上講,辦理結婚登記是帶有合法審查性質的,符合條件,行政機關頒發結婚證。雙方的婚姻效力,從領證後開始計算。

沒有領結婚證算夫妻嗎

實務中承認的夫妻關係有且只有兩種情況:

1.領取結婚證的。

2.事實婚姻。

第一種情況相信大家都已經知道了,對於第二種情況,什麼是事實婚姻?我國《婚姻法解釋一》(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中規定的事實婚姻,主要指雙方在1994年2月1日《婚姻登記條例》實施前,男女雙方已符合結婚的實質要件,按照婚姻關係進行處理。對於結婚的實質要件,主要是分為主客觀兩個方面。主觀上雙方自願、客觀上達到對應年齡、雙方非直系或三代以內旁系血親、無不應當結婚的疾病等。對於其他情況,法律上一般認定為同居關係。對於其權利義務,不能參照夫妻關係進行處理。所以,對於不符合上述條件的“同居夫妻”,可以到婚姻登記機關辦理結婚手續,以維護自己合法權益。

法律依據:

《婚姻法解釋一》(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五條

未按婚姻法第八條規定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訴到人民法院要求離婚的,應當區別對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佈實施以前,男女雙方已經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按事實婚姻處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佈實施以後,男女雙方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補辦結婚登記;未補辦結婚登記的,按解除同居關係處理。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條 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完成結婚登記,即確立婚姻關係。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