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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公民個人資訊取保後又實行實刑判決嗎?

刑事犯罪辯護 閱讀(1.85W)

侵犯公民個人資訊取保後又實行實刑判決嗎?

侵犯公民個人資訊取保後又實行實刑判決嗎?

侵犯公民個人資訊,取保候審後會不會判實刑還要司法機關進一步審理判決後才知道。在非特殊情況下,凡是被取保候審的都有希望被判處緩刑或者管制、拘役。取保候審是在案件審理過程中,在符合特定條件的情況下,針對被告人相對寬鬆的一種強制措施,被實施取保候審的被告人,同樣需要開庭審理。開庭審理是刑事案件審判過程中的一個必由環節。但是,會不會判實刑不是絕對的。

《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個人資訊,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將在履行職責或者提供服務過程中獲得的公民個人資訊,出售或者提供給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竊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獲取公民個人資訊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單位犯前三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各該款的規定處罰。”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侵犯公民個人資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五條規定,非法獲取、出售或者提供公民個人資訊,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規定的“情節嚴重”:

(一)出售或者提供行蹤軌跡資訊,被他人用於犯罪的;

(二)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他人利用公民個人資訊實施犯罪,向其出售或者提供的;

(三)非法獲取、出售或者提供行蹤軌跡資訊、通訊內容、徵信資訊、財產資訊五十條以上的;

(四)非法獲取、出售或者提供住宿資訊、通訊記錄、健康生理資訊、交易資訊等其他可能影響人身、財產安全的公民個人資訊五百條以上的;

(五)非法獲取、出售或者提供第三項、第四項規定以外的公民個人資訊五千條以上的;

(六)數量未達到第三項至第五項規定標準,但是按相應比例合計達到有關數量標準的;

(七)違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

(八)將在履行職責或者提供服務過程中獲得的公民個人資訊出售或者提供給他人,數量或者數額達到第三項至第七項規定標準一半以上的;

(九)曾因侵犯公民個人資訊受過刑事處罰或者二年內受過行政處罰,又非法獲取、出售或者提供公民個人資訊的;

(十)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網路時代網際網路等媒介方便快捷地密切了人們的距離,構建起人與人之間溝通的橋樑。但是也帶來一些弊端,比如侵犯公民個人資訊方面的有關觸犯法律的行為,並且屢見不鮮和與日俱增。因此,用法律來約束相關從業人員和當事人的行為是非常必要的,相關法律也在不斷完善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