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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公民個人資訊罪名確實成立如何定罪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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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侵犯公民個人資訊罪名確實成立如何定罪量刑

侵犯公民個人資訊罪名確實成立如何定罪量刑

第一,侵犯資訊的數量達到的標準。

這一條是從侵犯公民個人資訊的數量上來入手判斷什麼叫做情節嚴重和情節特別嚴重。我國解釋當中規定了如果其他人個人資訊或者是非法售賣達到50條以上的話,就屬於情節嚴重,500條以上的話,就屬於情節特別嚴重,當然還有5000條以上的這一個標準,但在通常情況下是不太使用的。

第二,是違法所得的數額。

1.由於侵犯公民的個人資訊不可能是留在家中供自己使用,一定是進行非法的售賣來讓自己有違法所得,所以對於違法所得的數,我也可以成為一個是否可以立案判刑的標準。

2.在我國解釋當中規定,如果翻倍他們個人資訊違法所得超過了5000元以上的話,那麼就屬於情節嚴重的情況,就可以被立案判刑了。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或者是拘役,所以5000元是一個標杆,在5000以下的話,通常不會被立案判刑。

第三,是得到資訊之後的用途。

1.在我國,如果想要被定為侵犯公民個人資訊罪的話,在拿到資訊之後必須是用於非法的販賣,銷售給他人才可以。如果僅僅是得到的公民的個人資訊,但是並沒有販賣,只適用於某些資料研究的話,其實不屬於侵犯公民個人資訊罪的,所以立案標準當中,這也是非常重要的一條,一定要確定好當事人是否有販賣這個資訊。

2.如果符合的以上三種情況中的任意一條的話,就可以被認定為侵犯公民的個人資訊罪,隨時就可以按照刑法當中的規定來進行判刑了。這體現了我國對於公民個人資訊的尊重與保護,也體現了整個國家對於打擊機盜竊別人資訊行為的態度,這是一種比較強硬的手段。

二、侵犯公民個人資訊罪立案標準是怎樣?

侵犯公民個人資訊罪立案標準如下:

(一)出售或者提供行蹤軌跡資訊,被他人用於犯罪的;

(二)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他人利用公民個人資訊實施犯罪,向其出售或者提供的;

(三)非法獲取、出售或者提供行蹤軌跡資訊、通訊內容、徵信資訊、財產資訊五十條以上的;

(四)非法獲取、出售或者提供住宿資訊、通訊記錄、健康生理資訊、交易資訊等其他可能影響人身、財產安全的公民個人資訊五百條以上的;

(五)非法獲取、出售或者提供第三項、第四項規定以外的公民個人資訊五千條以上的;

(六)數量未達到第三項至第五項規定標準,但是按相應比例合計達到有關數量標準的;

(七)違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

(八)將在履行職責或者提供服務過程中獲得的公民個人資訊出售或者提供給他人,數量或者數額達到第三項至第七項規定標準一半以上的;

(九)曾因侵犯公民個人資訊受過刑事處罰或者二年內受過行政處罰,又非法獲取、出售或者提供公民個人資訊的;

(十)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綜上所述,近年來,我國對侵犯公民個人資訊的犯罪活動的打擊力度不斷加大。 涉嫌侵犯公民個人資訊的當事方可被判處最高七年徒刑並處以罰款。最新的司法解釋也闡明瞭寬大處理規則。 對於歸還所有贓物並表示悔過的罪犯,可以根據情況予以確定,並處以寬大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