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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既遂是怎麼處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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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一般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既遂是怎麼處罰的?

一般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既遂是怎麼處罰的?

一般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既遂的量刑規定具體如下: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條第二款 在民事、行政的審判活動中故意違背事實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的犯罪構成

(一)客體要件。

本罪所侵害的客體是國家審判機關的正常活動。

(二)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在民事、行政的審判活動中違背事實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節嚴重的行為。違背事實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行為的具體方式多種多樣,有的是故意偽造、蒐集證據材料;有的是引誘、賄買甚至脅迫他人提供偽證;有的是篡改、毀滅證據材料;有的是故意歪曲理解法律甚至無視法律規定;有的是違反訴訟程式,壓制甚或剝奪當事人的訴訟權利;等等。

(三)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為特殊主體,即僅限於司法工作人員。實際能構成本罪的主要是那些從事民事、行政的審判工作的審判人員,因為只有他們才能利用職權而枉法裁判,具體包括各級人民法院院長、副院長、審判委員會委員、庭長、副庭長、審判員及助理審判員等。

(四)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必須出於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為違背了事實和法律屬枉法裁判但仍然決意為之。過失不能構成本罪。如果由於過失致使國家和人民利益及公共財產遭受重大損失,構成犯罪的,應定玩忽職守罪。

司法職員在審理民事、行政案件的過程之中,是不得實施偽造與按照有關的證據、不得適用錯誤的法律規定來審理案件的,否則一旦此種故意違法的行為,導致了案件當事人的權益被嚴重侵犯,那麼此司法職員就涉嫌犯了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