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枉法裁判罪既遂的最新量刑標準是什麼?
行政枉法裁判罪既遂的最新量刑標準是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百九十九條 【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在行政,審判活動中故意違背事實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的罪量要素是情節嚴重。這裡的情節嚴重,是指具有下列情節之一的;
(1)枉法裁判,致使公民財產損失或者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財產損失重大的;
(2)枉法裁判,引起當事人及其親屬自殺、傷殘、精神失常的;
(3)偽造有關材料、證據,製造假案枉法裁判的;
(4)串通當事人製造偽證,毀滅證據或者篡改庭審筆錄而枉法裁判的;
(5)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二、行政枉法裁判罪的立案標準是什麼?
1、枉法裁判,致使當事人或者其近親屬自殺、自殘造成重傷、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的;
2、枉法裁判,造成個人財產直接經濟損失10萬元以上,或者直接經濟損失不滿10萬元,但間接經濟損失50萬元以上的;
3、枉法裁判,造成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財產直接經濟損失20萬元以上,或者直接經濟損失不滿20萬元,但間接經濟損失100萬元以上的;
4、偽造、變造有關材料、證據,製造假案枉法裁判的;
5、串通當事人製造偽證,毀滅證據或者篡改庭審筆錄而枉法裁判的;
6、徇私情、私利,明知是偽造、變造的證據予以採信,或者故意對應當採信的證據不予採信,或者故意違反法定程式,或者故意錯誤適用法律而枉法裁判的;
7、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民眾對行政行為有爭議的情況下,提起行政訴訟是民眾維護個人合法權益的最後一道法律屏障,如果作為法官知法犯法,故意枉法裁判,這種做法一方面是違反了國家法律制度,另一方面也嚴重損害了國家形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