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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既遂怎麼量刑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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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既遂怎麼量刑處罰?

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既遂怎麼量刑處罰?

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既遂的量刑處罰,是根據《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條 【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在民事、審判活動中故意違背事實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執行判決、裁定失職罪】【執行判決、裁定濫用職權罪】在執行判決、裁定活動中,嚴重不負責任或者濫用職權,不依法採取訴訟保全措施、不履行法定執行職責,或者違法採取訴訟保全措施、強制執行措施,致使當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當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司法工作人員收賄賂,有前三款行為的,同時又構成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條規定之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二、立案標準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立案偵查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規定,枉法追訴、裁判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員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對明知是無罪的人而使他受追或者在刑事審判活動中故意違背事實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行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

1、對明知是無罪的人,採取偽造、隱匿、毀滅證據或者其他隱瞞事實、違背法律的手段,以追究刑事責任為目的進行立案、偵查(含採取強制措施)、起訴、審判的;

2、對明知是有罪的人,即對明知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人,採取偽造、隱匿、毀滅證據或者其他隱瞞事實、違背法律的手段,故意包庇使其不受立案、偵查(含採取強制措施)、起訴、審判的;

3、在立案後,故意違背事實和法律,應該採取強制措施而不採取強制措施,或者雖然採取強制措施,但無正當理由中斷偵查或者超過法定期限不採取任何措施,實際放任不管,以及違法撤銷、變更強制措施,致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實際脫離司法機關偵控的;

4、在刑事審判活動中故意違背事實和法律,作出枉法判決、裁定,即有罪判無罪、無罪判有罪,或者重罪輕判、輕罪重判的;

5、其他枉法追訴、不追訴、枉法裁判行為。

對於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的認定,一般是屬於國家機關的工作人員,由於不負責任,或者存在徇私舞弊的行為而對案件進行枉法裁決的情況,相關情況的處理可以基於實際的違法事實造成的後果來進行判決,避免法律適用錯誤的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