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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刑法講證據的相關知識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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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刑法講證據的相關知識是什麼

證據在刑事訴訟案件中佔有較大的比重,以及在各類民事訴訟和行政訴訟中都有重要作用,新刑法在證據調整中做了完善。那麼新刑法講證據主要在證明標準,以及非法證據排除制度等方面做出了說明和補充。本站小編整理了相關資料為大家解答。

一、確定了證明標準

修正前的刑訴法在確定了對被告人作出有罪判決時應符合“案件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的標準,但對於什麼樣的情況下才屬於“證據確實、充分”,並無詳細的規定,甚至相關司法解釋中也未提及。而新刑訴法的效力等級是法律,並適用於所有刑事案件。新刑訴法第53條第2款確定了“證據確實、充分”的標準。“定罪量刑的事實都有證據證明”從文義上理解就是,對案件進行定罪和量刑的每一節事實均有充分的證據予以證明,這是對證據“量”方面的要求;“據以定案的證據均經法定程式查證屬實”強調了定案證據的“程式”合法性,既包括證據取得程式的合法性,也包括證據審查、質證程式的合法性,該規定與新刑訴法“非法證據排除制度”等相呼應,是對證據“質”方面的要求;“綜合全案證據,對所認定事實已排除合理懷疑”是這三項細化標準中最重要的一項,“排除合理懷疑標準”是英美法系法官在審判實踐中逐步形成的,意指“只要公訴方的證明沒有達到‘排除合理懷疑’的程度,或者說裁判者對被告人有罪的證明還存在合理的懷疑,就應該在認定案件事實時做出有利於被告的推定或解釋,就應該判決被告人無罪”。“排除合理懷疑”也是無罪推定原則在證據制度中的體現。

二、完善了非法證據排除制度

新刑訴法將“非法證據排除規則”上升到法律的效力等級,更有利於維新刑訴法以五條八款的篇幅詳細地對該規則作出了規定,對該規則具體內容總結如下:

1、明確規定了排除非法證據的範圍。以暴力或威脅的方式獲得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均不能作為證據使用;物證、書證的收集必須符合法定程式,如不符合法定程式應予以補正或作出合理解釋,否則亦不能作為證據使

2、將非法證據排除規則的運用提前到偵查和審查起訴階段。該規則將在訴訟階段發揮最重要的作用。

3、規定了非法證據的排除程式,包括啟動、調查和處理三個方面。關於啟動程式,按照新刑訴法第55條規定,任何單位或個人對於偵查機關以非法方法收集的證據,均可提出控告、舉報。調查權在公訴機關和人民法院。

4、確立了非法證據排除中的證明責任在公訴機關。

5、確定了審判階段排除非法證據的具體標準。新刑訴法第58條對非法證據的排除給了定錘之音,確認或不能排除存在非法方法收集證據的,對有關證據應當予以排除。

在以上的介紹中,相信大家已經對新刑法講證據有了認識,新刑法下的證據證明要確實充分,非法證據排除制度中要注意的是實物證據以不排除為原則、以排除為例外是符合我國的國情的制度。完善了證人制度,總之,新刑法下的證據是案件裁判的根據,證據的取證、質證與認證是訴訟的核心環節。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鶴壁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