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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擊報復證人罪既遂處罰標準是如何規定的

刑事犯罪辯護 閱讀(2.43W)

一、打擊報復證人罪既遂處罰標準是如何規定的?

打擊報復證人罪既遂處罰標準是如何規定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百零八條 【打擊報復證人罪】對證人進行打擊報復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打擊報復證人,但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一般不以犯罪論處,可予批評教育,或者給予相應的行政紀律處分。打擊報復證人情節嚴重的,為量刑上的考慮因素(加重情節),所謂情節嚴重,一般是指:致使被害人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或者其他權利受到嚴重損害的;手段惡劣的;致人精神失常或自殺的;以及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

二、打擊報復證人罪提起公訴後多長時間內可以審結?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二百零八條 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後二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三個月。對於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經上一級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長三個月;因特殊情況還需要延長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人民法院改變管轄的案件,從改變後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計算審理期限。

人民檢察院補充偵查的案件,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法院後,人民法院重新計算審理期限。

第二百四十三條 第二審人民法院受理上訴、抗訴案件,應當在二個月以內審結。對於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高階人民法院批准或者決定,可以延長二個月;因特殊情況還需要延長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最高人民法院受理上訴、抗訴案件的審理期限,由最高人民法院決定。

特別是在刑事案件中,證人最容易遭受到打擊報復,很多打擊報復證人案件中,犯罪嫌疑人打擊報復證人的手段沒有下限,給證人個人的生活甚至給家人生活都造成了特別嚴重的影響,法律也明確規定,打擊報復證人罪屬於行為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