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構成打擊報復會計人員罪既遂如何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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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構成打擊報復會計人員罪既遂如何處罰?

構成打擊報復會計人員罪既遂如何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五十五條 【打擊報復會計、統計人員罪】公司、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的領導人,對依法履行職責的會計、統計人員實行打擊報復,情節惡劣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打擊報復會計人員情節惡劣的認定標準是,打擊報復致被害人的人身、民主權利受到嚴重損害的;打擊報復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打擊報復造成被害人自殺、精神失常等嚴重後果的;一貫打擊報復他人的,打擊報復造成影響惡劣的等等。

二、打擊報復會計人員罪的量刑規則有哪些?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六十一條 【量刑的一般原則】對於犯罪分子決定刑罰的時候,應當根據犯罪的事實、犯罪的性質、情節和對於社會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關規定判處。

第六十二條 【從重處罰與從輕處罰】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規定的從重處罰、從輕處罰情節的,應當在法定刑的限度以內判處刑罰。

第六十三條 【減輕處罰】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規定的減輕處罰情節的,應當在法定刑以下判處刑罰;本法規定有數個量刑幅度的,應當在法定量刑幅度的下一個量刑幅度內判處刑罰。

犯罪分子雖然不具有本法規定的減輕處罰情節,但是根據案件的特殊情況,經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也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判處刑罰。

第六十四條 【犯罪物品的處理】犯罪分子違法所得的一切財物,應當予以追繳或者責令退賠;對被害人的合法財產,應當及時返還;違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財物,應當予以沒收。沒收的財物和罰金,一律上繳國庫,不得挪用和自行處理。

司法實踐中,事業單位的相關領導人,對會計進行打擊報復的表現形式可能非常隱晦,所以,在遭到打擊報復以後,受害人要學會自己收集證據,因為沒有證據證明遭受到打擊報復的,公安機關也無法立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