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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擊報復證人罪既遂法院如何判

刑事犯罪辯護 閱讀(1.9W)

一、打擊報復證人罪既遂法院如何判?

打擊報復證人罪既遂法院如何判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百零八條 【打擊報復證人罪】對證人進行打擊報復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事訴訟法》第四十九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應當保障證人及其近親屬的安全。對證人及其近親屬進行威脅、侮辱、毆打或者打擊報復,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二、打擊報復證人罪情節嚴重的標準是什麼?

1、致使被害人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或者其他權利受到嚴重損害的;

2、手段惡劣的;

3、致人精神失常或自殺的;

4、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

三、涉嫌打擊報復證人罪逮捕嫌疑人的條件是什麼?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八十一條 對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採取取保候審尚不足以防止發生下列社會危險性的,應當予以逮捕:

(一)可能實施新的犯罪的;

(二)有危害國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會秩序的現實危險的;

(三)可能毀滅、偽造證據,干擾證人作證或者串供的;

(四)可能對被害人、舉報人、控告人實施打擊報復的;

(五)企圖自殺或者逃跑的。

批准或者決定逮捕,應當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涉嫌犯罪的性質、情節,認罪認罰等情況,作為是否可能發生社會危險性的考慮因素。

對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或者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曾經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應當予以逮捕。

被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違反取保候審、監視居住規定,情節嚴重的,可以予以逮捕。

其實,公檢法機關的工作人員本身就有義務保障證人及證人親屬的人身安全的,對證人的相關資訊也要進行保密,只不過很多時候證人可能需要出庭作證,如果證人遭受到了打擊報復,要根據當時的情況到公安機關或人民檢察院等有關部門報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