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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信用卡詐騙數額較大的標準?

刑事犯罪辯護 閱讀(1.61W)

我國信用卡詐騙數額較大的標準?

在現在的生活中,我們會發現信用卡的使用越來越頻繁。信用卡可以存取錢,還有有一定的透支額度。這對於我們在緊急情況下的使用非常的有幫助。由於信用卡可以適當透支,所以信用卡透支的情況隨處可見。但有些是惡性透支,故意透支信用卡,並且違反信用卡使用準則,這就有信用卡詐騙的嫌疑了。365律師將和大家分享我國信用卡詐騙數額較大的標準?

一、什麼是信用卡詐騙

信用卡詐騙(又叫信用卡詐騙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違反信用卡管理法規,利用信用卡進行詐騙活動,騙取財物數額較大的行為。

二、信用卡詐騙數額較大的標準

“《最高人民檢察院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辦理利用信用卡詐騙犯罪案件具體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1995年4月20日高檢會〔1995〕11號)》”的內容,已經被納入到“《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懲治破壞金融秩序犯罪的決定》”以及根據該《決定》內容制定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詐騙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若干問題的解釋》”當中。

在該解釋第七條當中,信用卡詐騙案件有以下幾種型別:

(一)使用偽造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廢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惡意透支的。”

這四項的起點,都將構成犯罪的起點數額,即數額較大統一為5000元,沒有區分地區。其中惡意透支的,還需要一個持卡人“仍不歸還”的條件,就是指自收到髮卡銀行催收通知之日起三個月仍不歸還。

法學專家的相關專著當中,也是這樣說的。參看:張明楷著《刑法學》2003年7月第一版,法律出版社,第634頁:“六、信用卡詐騙罪……數額較大,以5000元為起點。在惡意透支的情況下,持卡人在銀行交納保證金的,其惡意透支數額以超出保證金的數額計算。”

三、參看法律依據: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懲治破壞金融秩序犯罪的決定》第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進行信用卡詐騙活動,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沒收財產

盜竊信用卡並使用的,依照刑法關於盜竊罪的規定處罰。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詐騙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七條:根據《決定》第十四條規定,利用信用卡進行詐騙活動,數額較大的,構成信用卡詐騙罪。

行為人實施《決定》第十四條第一款前三項規定的行為,詐騙數額在5千元以上的,屬於“數額較大”;詐騙數額在5萬元以上的,屬於“數額巨大”;詐騙數額在20萬元以上的,屬於“數額特別巨大”。

“惡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佔有為目的,或者明知無力償還,透支數額超過信用卡准許透支的數額較大,逃避追查,或者自收到髮卡銀行催收通知之日起3個月內仍不歸還的行為。惡意透支5千元以上的,屬於“數額較大”;惡意透支5萬元以上的,屬於“數額巨大”;惡意透支20萬元以上的,屬於“數額特別巨大”。

持卡人在銀行交納保證金的,其惡意透支數額以超出保證金的數額計算。

隨著信用卡的普遍出現,我國越來越多的人都在使用信用卡,信用卡的使用越來越頻繁。但是我們會發現有些人帶著僥倖的心理,以為透支了信用卡也不會有什麼後果,不知不覺間已經觸碰到了法律的界限,已經構成詐騙了。由於對法律知識的不瞭解,以及想不勞而獲的僥倖心理,使很多人都經不住信用卡詐騙的誘惑。以上就是我國信用卡詐騙數額較大的標準的全部內容了,希望對您有所幫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