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虛假訴訟罪的行為物件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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虛假訴訟罪的行為物件有哪些?

虛假訴訟罪是新增的罪名,所以,很多人對這個罪名並不熟悉。虛假訴訟罪是為了懲罰哪些提起虛假訴訟的人,那麼虛假訴訟罪的行為物件有哪些?對於這個問題,本站小編在下文就為大家淺要的分析一下,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一、虛假訴訟罪的行為物件有哪些?

以捏造的事實提起民事訴訟,妨害司法秩序或者嚴重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單位或者是個人。

二、虛假訴訟罪的處罰

為謀取不正當利益,以捏造的事實提起民事訴訟,妨害司法秩序或者嚴重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本罪可以是單位犯罪,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有前述行為,非法佔有他人財產或逃避合法債務,又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從重處罰。

司法工作人員利用職權,與他人共同實施前三款行為的,從重處罰;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從重處罰。

三、虛假訴訟的產生的原因

1、民事活動所遵循的當事人意思自治原則與權利自主處分原則及民事審判權的被動性特徵客觀上為虛假訴訟提供了滋生的條件與生存的空間。民法屬於私法,法律對待民事關係遵循當事人意思自治的原則和權利自主處分的原則。只要雙方當事人形成合意,法律就應予以尊重。另一方面,法院民事審判權呈現被動性的特徵。被動性要求法院不能主動介入、干預當事人的訴訟活動。訴訟中採用當事人主義的審判方式。原、被告是對抗的雙方,法院是中立的裁判者。當事人提出主張、答辯、抗辯、放棄、承認、變更、調解與和解等,均具有自主性。對當事人的自認行為,自主處分行為,達成的和解、調解協議只要不違法,法院均不應否定。民事訴訟的這種性質為虛假訴訟者提供了可乘之機。只要虛假訴訟雙方當事人互相串通,虛構事實與證據,從表面上達到事實清楚、證據充分,訴辯雙方對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法院就不大可能去審查雙方證據和民事法律關係的真實性。正因為如此,虛假訴訟者往往能輕易得逞。

2、證據制度的不夠嚴密為虛假訴訟的得逞提供了可能。《民事訴訟法》第63條規定了7種證據的形式要件,即證據的外在表現形態,而沒有規定證據的本質屬性。而外在形態只是一種載體或形式,至於這種載體所記載的內容的屬性,法律沒有明確規定。而證實民事行為真實性的恰恰是其內容屬性,不是載體本身。由於法律沒有規定證據的本質屬性,因而為虛假訴訟者任意編制證據提供了機會。實踐中對一方提供的證據,對方如無異議,法官即予認定,而不管證據本質屬性上是否真實。

3、法律規制力度不夠,導致虛假訴訟者所能獲得的非法利益或達到的非法目的較之法律風險與代價嚴重失衡。虛假訴訟的違法性和應受譴責性人所共知。進行虛假訴訟是要冒一定的法律風險的。但是虛假訴訟者在種種非法利益的誘惑面前往往會忘卻風險,而選擇非法利益。深層次的原因在於法律規制力度不夠,使得進行虛假訴訟的法律風險大大小於虛假訴訟所能獲得的不法利益。有人將這種現象歸結到這些人的法律意識和法治觀念不夠強,這實際上與人的法律意識和法治觀念強不強並無大的聯絡。因為進行虛假訴訟的人必然是掌握一定法律知識和訴訟技能的人,或是以這類人為幕後指使的人,一個不懂法律知識和訴訟技能的人是不具備虛假訴訟的條件的。這些敢於知法犯法、鋌而走險的人,通常是高智商的法律專業人士,而並非無畏的無知者。虛假訴訟的進行也是這些人對非法利益與法律風險進行衡量後的選擇。

4、部分法官的素質不夠高。虛假訴訟的得逞有賴於法院的司法權,即必須利用訴訟手段獲得裁判。越過法官這一“關”,是虛假訴訟得逞的必由之路。因而法官素質的高低與虛假訴訟的多少直接關聯,法官素質越高就越能遏制虛假訴訟的發生,反之亦然。現實中也有極端的例子,極個別法官與虛假訴訟者狼狽為奸,裡應外合,炮製假案。這也是個別法官素質低下的表現。

虛假訴訟的出現嚴重破壞我國司法活動,很容易給司法機關抹黑,所以,必須對這類行為進行嚴厲打擊和處罰,增加虛假訴訟罪是非常好的一個措施。大家還存在疑問的地方,小編建議登入本站網站諮詢或委託專業的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