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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稅罪還是逃稅罪是怎麼區分的

刑事犯罪辯護 閱讀(5.6K)

偷稅罪還是逃稅罪是怎麼區分的

無論是逃稅,偷稅還是漏稅都已經破壞了我國的稅收制度的,我們的相關權益能夠得到國家行政單位的保護,市場之所以給了我們如此便捷的生活和發展空間都來源於各行各業的稅收的。可這麼簡單的一個道理,現在人們在金錢和既得利益面前會不顧一切的有偷稅甚至逃稅的行為,可能很多人還不知道偷稅罪還是逃稅罪是怎麼區分的?

一、偷稅罪還是逃稅罪是怎麼區分的?

(一)犯罪手段的規定差異。

原規定列舉了五類犯罪手段:

1、偽造、變造、隱匿、擅自銷燬賬簿、記賬憑證;

2、在賬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

3、經稅務機關通知申報而拒不申報;

4、虛假納稅申報;

5、因偷稅被稅務機關給予二次行政處罰又偷稅的。

偷稅罪還是逃稅罪是怎麼區分的 第2張

新規定列舉了兩類犯罪手段:虛假納稅申報和不申報(以下簡稱逃稅行為),欺騙、隱瞞是虛假納稅申報和不申報的兩種表現形式,是用來修飾虛假納稅申報和不申報,虛假納稅申報和不申報本身即具有欺騙性、隱瞞性。

經過對比分析可知,從表述方式上:原規定是屬於正列舉的方式,新規定屬於概括性描述的方式。從內容上:新規定將原規定中第1、2、3、5類情形去掉了,增加了“不申報”情形。這就是說《修正案(七)》施行(2009年2月28日)後,《稅收徵管法》第六十四條第二款規定的情形以及扣繳義務人不報送代扣(收)代繳報告表的行為,數額較大時,也構成犯罪,至於稅務機關是否通知其申報在所不論,原規定中的第3項情形包括在“不申報”情形之中。原規定中的第1、2類情形,在實際工作中並不多見,如果納稅人(扣繳義務人)主觀上想逃避繳納稅款義務,必定通過虛假納稅申報或者不申報的形式表現出來,可以說原規定中第1、2類情形也包括在新規定中的兩種情況中。所以說,新規定真正去掉的是第5類情形“因偷稅被稅務機關給予二次行政處罰又偷稅的”。

(二)追訴標準中的數額差異。

原追訴標準: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偷稅數額在一萬元以上且佔應納稅額的百分之十以上。新追訴標準:納稅人逃避繳納稅款數額在五萬元以上並且佔各稅種應納稅總額百分之十以上;扣繳義務人數額在五萬元以上。

(三)對主動消除違法後果的處理差異。

原規定:偷稅數額在5萬元以下,納稅人或者扣繳義務人在公安機關立案偵查以前已經足額補繳應納稅款和滯納金,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的,可以免予刑事處罰。新規定:納稅人在稅務機關依法下達追繳通知後、在公安機關立案偵查前,補繳應納稅款、繳納滯納金或者接受行政處罰的,不予追究刑事責任。

二、如何認定偷稅罪?

認定偷稅罪,需要從以下四個方面著手進行分析:

(一)客體要件。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的稅收管理制度,稅收管理制度是國家各種稅收和稅款徵收辦法的總稱,包括徵收物件、稅率、納稅期限、徵收管理體制等內容,任何應稅產品不納稅,不按規定的稅率、納稅期限納稅以及違反稅收管理體制等行為,都是對我國稅收管理制度的侵犯。

偷稅罪還是逃稅罪是怎麼區分的 第3張

(二)客觀要件。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違反國家稅收法規,採取偽造、變造、隱匿、擅自銷燬賬簿、記賬憑證,在賬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經稅務機關通知申報而拒不申報或者進行虛假的納稅申報的手段,不繳或者少繳應繳納的稅款,情節嚴重的行為。

(三)主體要件。本罪的主體是特殊主體。既包括負有納稅義務的個人,也包括負有納稅義務的國有、集體、私有企事業單位以及外資企業、中外資企業等法人或單位,而且還包括扣繳義務人,即依照法律或行政法規規定負有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義務的單位和個人;既可以是中國公民,也可以是外國公民。

(四)主觀要件。本罪在主觀方面是出於直接故意,並且具有逃避繳納應繳稅款義務而非法獲利的目的。

綜上所述,區分偷稅罪還是逃稅罪主要是從以上三點的,因為偷稅和逃稅在犯罪手段,和犯罪以後消除違法後果的處理等方面都有著一定的差別。其實企業偷稅一般都是通過在賬務報表上面作假,通過這些不合法的方式企圖讓企業少交稅款,而逃稅,是直接不交稅,逃避納稅的數額都是比較大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