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刑事辯護>刑事犯罪辯護>

欺詐發行債券罪既遂會判得重嗎

刑事犯罪辯護 閱讀(2.86W)

一、欺詐發行債券罪既遂會判得重嗎?

欺詐發行債券罪既遂會判得重嗎

欺詐發行債券罪的判刑輕重程度和犯罪情節有關。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一百六十條 【欺詐發行股票、債券罪】在招股說明書、認股書、公司、企業債券募集辦法中隱瞞重要事實或者編造重大虛假內容,發行股票或者公司、企業債券,數額巨大、後果嚴重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非法募集資金金額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二、欺詐發行債券罪的立案標準是什麼?

在招股說明書、認股書、公司、企業債券募集辦法中隱瞞重要事實或者編造重大虛假內容,發行股票或者公司、企業債券,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追訴:

1、發行數額在五百萬元以上的;

2、偽造、變造國家公文、有效證明檔案或相關憑證、單據的;

3、利用募集的資金進行違法活動的;

4、轉移或者隱瞞所募集資金的;

5、其他後果嚴重或有其他嚴重情節的情形。

三、欺詐發行債券不構成犯罪怎麼處罰?

公司法

第二百零七條製作虛假的招股說明書、認股書、公司債券募集辦法發行股票或者公司債券的,責令停止發行,退還所募資金及其利息,處以非法募集資金金額1%以上5%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證券法》

第一百七十五條未經法定的機關核准或者審批,擅自發行證券的,或者製作虛假的發行檔案發行證券的,責令停止發行,退還所募資金和加算銀行同期存款利息,並處以非法所募資金金額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並處以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百零七條違反本法規定,應當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和繳納罰款、罰金,其財產不足以同時支付時,先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第二百零九條依照本法對證券發行、交易違法行為沒收的違法所得和罰款,全部上繳國庫。

總的來說,欺詐發行債券罪最重的判刑標準不超過5年有期徒刑,僅憑欺詐發行債券罪的罪名,沒有辦法回答法院判的重不重,在我國法律制度中,所有刑事案件的判刑標準都不是人民法院根據罪名就直接確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