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欺詐發行債券罪如何處罰?

刑事犯罪辯護 閱讀(9.28K)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六十條的規定,欺詐發行股票、債券罪,是指在招股說明書、認股書、公司、企業債券募集辦法中隱瞞重要事實或者編造重大虛假內容,發行股票或者公司、企業債券,數額巨大、後果嚴重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行為。

欺詐發行債券罪如何處罰?

1、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非法募集資金金額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罰金。

2、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在招股說明書、認股書、公司、企業債券募集辦法中隱瞞重要事實或者編造重大虛假內容,發行股票或者公司、企業債券,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追訴:

1、發行數額在五百萬元以上的;

2、偽造、變造國家公文、有效證明檔案或相關憑證、單據的;

3、利用募集的資金進行違法活動的;

4、轉移或者隱瞞所募集資金的;

5、其他後果嚴重或有其他嚴重情節的情形。

本罪行為人是以製作虛假的招股說明書、認股書、公司、企業債券發行辦法並且一般是經過主管部門批准而發行股票、債券;而擅自發行股票、公司、企業債券罪是未經批准而發行股票、債券,即行為人發行股票、債券的行為在程式上不合法,本身不具有製作虛假募資檔案的欺詐性、強調的是未經審批的擅自發行股票、債券行為。如果行為人既實施了擅自發行股票、債券行為,又採用製作虛假的招股說明書、認股書、公司、企業債券募集辦法發行股票或公司、企業債券的,對此,應從其中一罪從重處罰,不實行數罪併罰。

公司或者企業如果需要發行債券或者是股票的話,必須要有相關部門的批准才能夠進行發售。如果在沒有得到相關金融部門的允許之下,損益,發行債券和股票的話,是不被法律所進行承認的,並且還可能涉及到偽造,變造國家公文的情況發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