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欺詐發行債券罪既遂如何處罰

刑事犯罪辯護 閱讀(1.43W)

一、欺詐發行債券罪既遂如何處罰

欺詐發行債券罪既遂如何處罰

《刑法條文》第一百六十條 在招股說明書、認股書、公司、企業債券募集辦法中隱瞞重要事實或者編造重大虛假內容,發行股票或者公司、企業債券,數額巨大、後果嚴重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下有期 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非法募集資金金額百分之一以上百分 之五以下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相關法律]

公司法》第二百零七條 製作虛假的招股說明書、認股書、公司債券募集辦法發行股票或者公司債券的,責令停止發行,退還所募資 金及其利息,處以非法募集資金金額l%以上5%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證券法》第一百七十五條 未經法定的機關核准或者審批,擅自發行證券的,或者製作虛假的發行檔案發行證券的,責令停止發行,退還所募資金和加算銀行同期存款利息,並處以非法所募資金金額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並處以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百零七條 違反本法規定,應當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和繳納罰款、罰金,其財產不足以同時支付時,先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第二百零九條 依照本法對證券發行、交易違法行為沒收的違 法所得和罰款,全部上繳國庫。

二、欺詐發行債券罪立案標準怎樣的

在招股說明書、認股書、公司、企業債券募集辦法中隱瞞重要事實或者編造重大虛假內容,發行股票或者公司、企業債券,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發行數額在五百萬元以上的;

(二)偽造、變造國家機關公文、有效證明檔案或者相關憑證、單據的;

(三)利用募集的資金進行違法活動的;

(四)轉移或者隱瞞所募集資金的;

(五)其他後果嚴重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情形。

進行購買債券,也是投資的一種,不過債券的發行是要遵守公司法制度的。如果進行違法操作,利用債券進行非法籌資的情況下。籌集的資金越多,那麼進行判刑越嚴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