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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汙染罪量刑標準

刑事犯罪辯護 閱讀(3.21W)

首先認定汙染環境罪,需要正確區分汙染環境罪與環境監管失職罪。兩罪同屬結果犯的範疇,都是由於其行為造成了重大環境汙染事故,致使嚴重後果的發生,且主觀上都含有過失的罪過形式,個別情況下也存在著故意形態,但主要是間接故意。
認定汙染環境罪,重在認定“嚴重汙染環境”。根據《兩高關於辦理環境汙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規定,實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條規定的行為,將會被認定為環境汙染罪。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嚴重汙染環境”:

環境汙染罪量刑標準

1、在飲用水水源一級保護區、自然保護區核心區排放、傾倒、處置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的;

2、非法排放、傾倒、處置危險廢物三噸以上的;等等情形。這是我所知道的環境汙染罪怎麼認定的有關內容。

法律依據:

《環境保護法》第43條

違反本法規定,造成重大環境汙染事故,導致公私財產重大損失或者人身傷亡的嚴重後果的,對直接責任人員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