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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利轉貸罪是什麼

刑事犯罪辯護 閱讀(6.69K)

高利轉貸罪是什麼

在實際生活中,有個別企業從銀行貸出資金後由於未能立即投入使用而成為閒置資金,為了減少利息損失並獲取一定利益,這些企業就將貸款所得資金借與他人,並收取高額利息。那麼企業的這種行為是否構成了高利轉貸罪呢?要回答這一問題,就要了解高利轉貸罪是什麼,實踐中是怎麼認定高利轉貸罪的。

一、什麼是高利轉貸罪?

高利轉貸罪,是指違反國家規定,以轉貸牟利為目的,套取金融機構信貸資金高利轉貸他人,違法所得數額較大的行為。

二、實踐中是怎麼認定高利轉貸罪的呢?

(一)客體要件

本罪所侵犯的直接客體是國家對信貸資金的發放及利率管理秩序。

信貸資金,指金融機構根據中央銀行有關貸款方針、政策,用於發放農村、城市貸款的資金。主要由下述三部分構成:

1、銀行及其他金融機構吸收的各種形式的存款,主要是單位的公營存款。這是信貸資金的主體部分;

2、國家財政撥發給銀行及其他金融機構的自有資金。這在信貸資金中佔極小比例;

3、由資金市場拆借而入的資金。包括從人民銀行貸入的短期貸款;本行內部上、下系統內的借款;金融機構之間的拆借款。此類資金原則上不能安排長期貸款。

(二)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上表現為以轉貸牟利為目的,套取金融機構信貸資金高利轉貸他人數額較大的行為。簡單來說,就是借款人在依正常程式依法貸得金融機構信貸資金之後,以轉貸牟利為目的,將貸款高利轉貸他人。本罪屬結果犯,只有在轉貸行為取得違法所得數額較大的情形下,才構成犯罪。

(三)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為特殊主體,即借款人,也就是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或主管機關核准登記的企(事)業法人、其他經濟組織、個體工商戶或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

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借款人申請貸款,應當具備產品有市場、生產經營有效益、不擠佔挪用資金、恪守信用等基本條件,並且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1、有按期還本付息的能力,原應付貸款利息和到期貸款己清償;沒有清償的,已經做了貸款人認可的償還計劃。

2、除自然人和不需要經工商部門核准登記的事業法人外,應當經過工商部門辦理年檢手續。

3、已開立基本帳戶或一般存款帳戶。

4、除國務院規定外,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對外股本權益性投資累計額未超過其淨資產總額的50%。

5、借款人的資產負債率符合貸款人的要求。

6、申請中期、長期貸款的,新建專案的企業法人所有者權益與專案所需總投資的比例不低於國家規定的投資專案的資本金比例。

(四)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上只能由故意構成,而且以轉貸牟利為目的。過失不構成本罪。

從構成高利轉貸罪的四個犯罪要件上來看,該罪的行為人在主觀上必須有故意的意圖,而且是以轉貸牟利為目的。所以在實務中要注意區分罪與非罪的界限。如果行為人並不構成犯罪,但仍然受到刑事處罰的話,就損害了其合法利益。本站小編為您整理本篇文章,希望可以為您提供一些幫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