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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利轉貸罪非法獲利怎麼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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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利轉貸罪非法獲利怎麼認定

在當下社會中,借款存在很多,但是一些不法分子往往會通過非法渠道去給予他人高利轉貸,而高利轉貸往往是一個巨坑,大部分陷入的人都會損失巨大。在缺乏相關知識的情況下,往往會損失的更多,接下來小編將為讀者們介紹有關於高利轉貸罪的相關知識,高利轉貸罪非法獲利怎麼認定?本站為您解答。

一、高利轉貸罪

高利轉貸罪,是指以轉貸牟利為目的,套取金融機構信貸資金再高利轉貸給他人,違法所得數額較大的行為。目前高利轉貸行為在中國的一些地方具有一定的普遍性,這種行為嚴重地破壞了中國的金融秩序,有很大的危害性。

高利轉貸罪,是指違反國家規定,以轉貸牟利為目的,套取金融機構信貸資金高利轉貸他人,違法所得數額較大的行為。這裡應當指出的是,當前存在一些企業打“擦邊球”的現象,即從銀行貸出資金後由於未能立即投入使用而成為閒置資金,為了減少利息損失並獲取一定利益,這些企業就將貸款所得資金借與他人,並收取高額利息。雖然這些企業在貸款時並未有轉貸牟利的目的,但是後來其將貸款擅自借與他人,並收取高額利息的行為已經和高利轉貸罪的構成要件完全相符,構成高利轉貸罪了。

二、高利轉貸罪非法獲利怎麼認定

刑法中的“非法獲利”,一般是指犯罪分子因實施違法犯罪活動而取得的全部財物,包括金錢和物品。在具體認定違法所得數額時,應當區分不同情況予以認定:

一是司法解釋作出明確規定的,應當依據司法解釋予以認定。例如,《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生產、銷售偽劣產品刑事案件如何認定“違法所得數額”的批覆》規定,“違法所得數額”是指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獲利的數額。《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違法所得數額”是指獲利數額。

二是立法、司法解釋沒有明確規定的,應當對違法所得作廣義上的理解,即不宜限制為獲得數額,而是包含經營成本在內的所有違法所得數額。

高利轉貸罪,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條規定的“數額較大”,是指個人違法所得在5萬元以上,單位違法所得在20萬元以上的;“數額巨大”,是指個人違法所得在20萬元以上,單位違法所得在100萬元以上的。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

第二十六條 [高利轉貸案(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條)]以轉貸牟利為目的,套取金融機構信貸資金高利轉貸他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高利轉貸,違法所得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

(二)雖未達到上述數額標準,但兩年內因高利轉貸受過行政處罰二次以上,又高利轉貸的。

《貸款通則》(1996.6.28 中國人民銀行令 (1996)第2號)

第十七條借款人應當是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或主管機關)核准登記的企(事)業法人、其他經濟組織、個體工商戶或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

借款人申請貸款,應當具備產品有市場、生產經營有效益、不擠佔挪用信貸資金、恪守信用等基本條件,並且應當符合以下要求:

第七十一條借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由貸款人對其部分或全部貸款加收利息;情節特別嚴重的,由貸款人停止支付借款人尚未使用的貸款,並提前收回部分或全部貸款。

以上則是小編為讀者們找到的有關於高利轉貸罪的相關知識,其中第一部分則是簡單介紹有關於高利轉貸罪的知識,以及法律上對於高利轉貸罪的定義;第二部分則是針對“高利轉貸罪非法獲利怎麼認定”的回答,其中不難發現非法獲利的認定,在上訴中都能尋找到相關的法律。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惠州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