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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行偷越國邊境人員罪既遂有哪些懲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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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放行偷越國(邊)境人員罪既遂有哪些懲罰?

放行偷越國邊境人員罪既遂有哪些懲罰?

刑法》第415條

邊防、海關等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涉嫌在履行職務過程中,對明知是偷越國(邊)境的人員而予以放行的,應予立案,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放行偷越國(邊)境人員罪的罪責形式是故意。這裡的故意,是指明知是放行偷越國(邊)境人員而予以放行的主觀心理狀態。本罪不要求必須以營利為目的。其動機是各種各樣,有的可能是出於私利,有的是出於親友情面等。過失不構成本罪,如後果嚴重的,則可能涉及玩忽職守罪。

二、什麼是放行偷越國(邊)境人員罪

放行偷越國(邊)境人員罪是指邊防、海關等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對明知是偷越國(邊)境的人員,予以放行的行為。判斷是否構成放行偷越國(邊)境罪,主要是看是否滿足放行偷越國(邊)境罪的以下犯罪構成:

(一)犯罪主體

放行偷越國(邊)境人員罪的主體是特殊主體,只有邊防、海關等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才能構成本罪。

(二)犯罪主觀方面

放行偷越國(邊)境人員罪的罪責形式是故意。這裡的故意,是指明知是放行偷越國(邊)境人員而予以放行的主觀心理狀態。本罪不要求必須以營利為目的。其動機是各種各樣,有的可能是出於私利,有的是出於親友情面等。過失不構成本罪,如後果嚴重的,則可能涉及玩忽職守罪。

(三)犯罪客觀方面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利用職務之便,非法放行他人偷越國(邊)境的行為。所謂利用職務之便,是指利用主管、經管、經手辦理護照、簽證或負責審查、核對護照、簽證等出入境證件的職務之便。如果國家工作人員沒有利用職務之便,而以其他方法幫助他人偷越國(邊)境的,應按偷越國(邊)境罪的共犯論處。所謂非法放行他人偷越國 (邊)境,是指違反規定,為企圖偷越國(邊)境人員簽發護照、簽證等有效出入境證件,或者不履行檢查出入境的職責,對偷越國 (邊)境人員予以放進或放出的行為。

(四)犯罪客體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的海關或邊防的正常活動。根據我國有關法律規定,海關是進境出境的監督管理機關,海關人員有權查閱進境出境人員的證件。人員出境入境時,應向邊防檢查站出示證件,邊防檢查站人員對未持有護照等出入境證件、持無效出入境證件、持偽造、塗改、冒用的出入境證件或拒絕交付出入境證件的人員有權不予放行,這是邊防、海關等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權力,也是其必須履行的職責。如果海關、邊防等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不認真履行職責,對明知是偷越國 (邊)境的人員私自放行,則構成了犯罪。

守衛國邊境是非常的重要的,國與國之間是由邊境作為界限來進行劃分的,如果沒有按照法律當中的規定前往另一個國家,而是採取偷渡跨越國邊境的方式,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應當及時的阻攔,否則將是屬於放行偷越國邊境人員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