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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對偷越國邊境罪既遂怎麼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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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院對偷越國(邊)境罪既遂怎麼處罰?

法院對偷越國邊境罪既遂怎麼處罰?

犯了偷越國(邊)境罪既遂的量刑,是根據《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條違反國(邊)境管理法規,偷越國(邊)境,情節嚴重的,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

為參加恐怖活動組織、接受恐怖活動培訓或者實施恐怖活動,偷越國(邊)境的,處一年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二、偷越國(邊)境罪的認定

(一)客體要件

我國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境入境管理法》,按照這個法律有關規定,中國公民或外國人出入境時,都應向有關主管部門提出出境或入境的申請,並辦理一切有關手續,違反上述法律規定,非法出入國(邊)境者,都是對我國出入國(邊)境管理秩序的侵犯,這是法律所不允許的。

(二)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偷越國(邊)境,情節嚴重的行為。所謂“偷越國(邊)境”,是指違反國(邊)境管理法規,非法出入國(邊)境的行為。其偷越國(邊)境的手段和方法可以是多種多樣的,一般表現為在不準通過的地點祕密出入境,有用船偷渡的,也有靠車馬或步行偷越的;有的雖然是在指定的地點通過,但偽造、塗改、冒用出入境證件或用其他矇騙手段矇混過關的,例如有人藏在進出國(邊)境的飛機、船隻、汽車裡,也有人藏在叫入境裝貨的集裝箱或行李箱中。無論採取什麼方法,只要是實施了非法出入境等行為的,都是偷越國(邊)境行為。在這裡,需要注意的是,行為人僅只是塗改、偽造了出入境檔案,還沒有進一步實施偷越國(邊)境行為的,就不能構成本罪,而可能觸犯其他罪名,如偽造公文、證件、印章罪,對外國人入境後在我國非法居留、停留的,或者到不對外國人開放地區旅行的、都不能視為偷越同(邊)境的行為、不能以本罪論處。根據本條的規定,偷越國(邊)境的行為,只有“情節嚴重的”才構成犯罪。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釋出的《關於嚴厲打擊偷渡犯罪活動的通知》第4條的規定,具有下列情節之一的、即為“情節嚴重”:

(1)在境外實施損害國家利益行為的;

(2)為逃避法律制裁偷越國(邊)境的;

(3)偷渡時對邊防、公安人員等使用暴力相威脅的;

(4)介紹、引誘多人一起偷渡的;

(5)在偷越國(邊)境過程中有其他違法行為造成嚴重後果的;

(6)有其他嚴重行為的。此規定,在實踐中認定該罪時仍可參照。

具體地,應結合犯罪動機、犯罪目的、犯罪行為的方式及造成的後果、偷越國(邊)境的次數等因素予以全面分析,綜合認定。對那些邊民、漁民為探親訪友、趕集、過境作業等原因偶爾非法出入國(邊)境;或者是為貪圖省事而非法出入國(邊)境,情節不嚴重的,以及因聽信他人唆使、不知道偷越圍(邊)境是違法行為而偷越國(邊)境等情況,一般不以犯罪論處。在國(邊)境地區誤出誤人的,更不應作為偷越國(邊)境罪處理。偷越國(邊)境的一般違法行為,可給予治安行政處罰或者批評教育,使其改正。

(三)主體要件

本罪主體是一般主體,中國公民和外國人均可構成本罪。

(四)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向是故意。過失不能構成本罪。即明知是國(邊)境線卻仍決意偷越的。如果行為人不明確或不知道是國(邊)境界,而誤出或誤入的,不能構成本罪。實施本罪的動機是多種多樣的,有的是違反了紀律,為了逃避處分;有的是犯了罪,為逃避刑事處罰;有的是為了走私販毒等。不同的動機可以作為處罰情節考慮,但不影響犯罪的成立。但對一般居民為了探親訪友、趕集、過境耕種或出國謀生,一般不宜以犯罪論處,可按我國出入境管理法規,給予一定的行政處罰。

對於偷越國邊境罪的認定,我國《刑法》並不僅需要進行偷越行為,而是對於偷越行為造成的後果或者偷越的原因等情節的存在才處以刑罰,即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根據偷越行為造成後果的嚴重程度酌情判處刑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