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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偷越國邊境人員出入境證件罪既遂定刑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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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辦理偷越國(邊)境人員出入境證件罪既遂定刑標準是什麼?

辦理偷越國邊境人員出入境證件罪既遂定刑標準?

辦理偷越國(邊)境人員出入境證件罪既遂定刑標準,是根據《刑法》第四百一十五條 【辦理偷越國(邊)境人員出入境證件罪】【放行偷越國(邊)境人員罪】負責辦理護照、簽證以及其他出入境證件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對明知是企圖偷越國(邊)境的人員,予以辦理出入境證件的,或者邊防、海關等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對明知是偷越國(邊)境的人員,予以放行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立案標準

辦理偷越國(邊)境人員出入境證件罪是指負責辦理護照、簽證以及其他出入境證件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對明知是企圖偷越國(邊)境的人員,予以辦理出入境證件的行為。負責辦理護照、簽證以及其他出入境證件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涉嫌在辦理護照、簽證以及其他出入境證件的過程中,對明知是企圖偷越國(邊)境的人員而予以辦理出人境證件的,應予立案。

本罪的犯罪主體只能是負責辦理護照、簽證以及其他出入境證件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本罪的主觀方面是直接故意。本罪的客觀方面,表現為對明知是企圖偷越國(邊)境的人員,予以辦理出入境證件的行為。本罪為行為犯,行為人只要為企圖偷越國邊境的人員辦理了護照、簽證等出入國邊境證件的行為,不論其是否造成他人偷越國 (邊)境的結果,除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以外,都構成本罪。

以上就是本罪的定罪判決和立案的標準,對於相關事項的認定,可以首先由法院對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實進行調查取證,一般情況下其犯罪動機都是獲得非法利益,對於達到了立案標準的,還需要根據其違法事實程度來進行合法的判決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