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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國法規中什麼是犯罪主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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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國法規中什麼是犯罪主體

在日常生活當中,大家都知道,如果我國公民有違法亂紀的行為的話,是會受到法律的制裁的。但是不管是哪一種犯罪活動,法院在進行制裁的時候,都會對犯罪主體進行定罪。犯罪主體在我國法規當中也有著明確的規定,為了方便大家理解這一法律常識,在下文中小編將詳細為大家介紹,在我國法規中什麼是犯罪主體?

一、在我國法規中什麼是犯罪主體?

刑法規定的實施犯罪行為的主體,包括自然人、單位。

二、一般主體與特殊主體身份犯

特殊主體:以特殊身份為必要的行為主體。

1、身份的特徵:

(1)是在實施犯罪之時就已經形成的,而非在犯罪活動或者犯罪組織中形成的特殊地位。如首要分子。

(2)特殊身份是行為人在人身方面的特殊資格、地位或狀態,並具有一定的持續性。因此,特定犯罪目的與動機等心理狀態,不宜歸入特殊身份。

(3)特殊身份總是與一定的犯罪行為密切聯絡的,與犯罪行為沒有聯絡的資格等情況,不是特殊身份。例如,在叛逃罪中,國籍以及是否為國家工作人員與犯罪行為有密切聯絡,屬於特殊身份,但在故意殺人罪中,國籍以及是否為國家工作人員與犯罪行為沒有密切聯絡,因而不是特殊身份。

(4)特殊身份既可能是終身具有的身份,也可能是一定時期或臨時具有的身份,這取決於身份的型別與刑法的規定。如國家工作人員是臨時的身份,但男性則是終身的身份。

(5)特殊身份既可能是由於出生等事實關係所形成的身份,如男女、親屬關係;也可能是由於法律規定所形成的身份,如證人、依法被關押的罪犯;還可能是同時由於事實關係與法律規定所形成的身份,對於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人負有扶養義務的人,一方面有基於親屬關係所形成的自然身份,另一方面也有基於法律規定的法定身份。

2、身份的類別:

(1)以特定職務為內容的特殊身份。國家工作人員

(2)以特定職業為內容。航空人員、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工作人員

(3)以特定法律義務為內容。納稅人、扣繳義務人

(4)以特定法律地位為內容的特殊身份。證人、鑑定人、記錄人、翻譯人

(5)以擁有特定物品為內容。依法配備公務用槍的人員、配置槍支的人員

(6)以患有特定疾病為內容。嚴重性病患者

(7)以居住地和特定組織成員為內容的特殊身份。境外的黑社會組織的人員(刑法294條)

(8)以不具有特定資格為內容。未取得醫生執業資格的人

3、身份犯的種類:

(1)真正身份犯:以特殊身份作為犯罪客觀構成要件要素的犯罪,不具有特殊身份就不成立犯罪。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司法工作人員。

身份只是針對犯罪的實行犯而言的,至於教唆犯與幫助犯,則不受特殊身份的限制)

(2)不真正身份犯:特定身份不影響定罪,但影響量刑。

我國刑法當中有著明確的規定,刑法規定的實施犯罪主體包括自然人和單位,也就是說在日常生活當中,只要具有完全的民事行為責任能力的人或者說是企業單位的在職人員等,也包括單位犯罪,這些人都有可能成為犯罪活動當中的犯罪主體,需要承擔相應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