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濫伐林木案的立案標準及定罪與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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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濫伐林木案的立案標準及定罪與量刑

濫伐林木案的立案標準及定罪與量刑

大量砍伐森林是砍伐森林罪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根據《關於非法採伐濫伐樹木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數量較大的出發點,在林區,剝蝕一般可以掌握在10立方米120立方米或幼苗500立方米11200立方米。在非森林地區,森林砍伐量一般控制在5 - 10立方米,或250-600棵樹苗,或相當於上述損失。採伐森林接近前款規定數量,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前款規定的標準處罰:

(一)組織、規劃、煽動毀林,或者破壞大片植被,造成森林資源流失的;

(二)砍伐防護林、經濟林和有特殊用途的森林;

(三)濫砍濫伐或者不可救藥的;

(四)不聽勸阻毀林或者威脅森林保護人員的;

(五)其他嚴重亂砍濫伐的,例如濫伐珍貴林木等。如果濫砍濫伐達不到大量,不構成犯罪,是一般違法行為。林業主管部門依照森林法第三十九條的規定,責令補種濫伐林木五倍的林木,並處以違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二、濫伐森林罪的目標

國家按照用材量低於生長量的原則,嚴格控制每年的森林採伐。林木所有權、使用權和採伐權分立。沒有批准,有關部門和採伐許可證的收據,是不允許進行切割沒有樹木的所有權和使用權,或任意削減違反位置、數量、樹種和採伐許可證中指定的方法儘管採伐許可證的收據。否則,可能構成濫伐樹木罪。森林資源是一種極其寶貴的資源,對改善人類生存環境具有重要意義。因此,國家制定了一整套法律法規,給予森林資源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採伐林木。

犯罪物件包括防護林、用材林、經濟林、薪炭林和特種林。《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規定,不在本罪範圍內的個人,不得在房屋前、屋後種植散亂的林木。

三、如何認定濫伐森林共同犯罪

1、客觀方面

(1)各共同犯罪分子所實施的行為必須是砍伐森林罪,必須是共同犯罪。森林砍伐是一種共同的犯罪行為,即共同犯罪分子的行為指向同一目標,相互聯絡,相互配合,構成一個有機的整體犯罪行為。

(2)濫伐森林共同犯罪分子的行為由共同的犯罪目標聯絡在一起,構成濫伐森林犯罪活動的有機整體。

(3)各森林砍伐共同犯罪的行為與犯罪結果之間存在因果關係。

2、主觀方面

有共同的犯罪意圖。首先是共同犯罪的認知因素:

(1)每一個濫伐森林共同犯罪分子不僅認識到自己在實施濫伐森林犯罪,而且認識到還有其他共同犯罪分子和自己在共同實施該犯罪;

(2)每一個共同毀林犯罪分子,在意識到自己的行為和他人的共同犯罪行為會對社會造成危害的情況下,認識到自己共同毀林犯罪行為與共同犯罪結果之間的因果關係。